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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1.24 第94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蔡宗恒聲請書為行政院台八十訴字第二二六八二號再訴願決定書有違憲疑義,仍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四五之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前以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七十九年上易字第一七四二
號刑事確定判決及同院七十九年聲再字第四六四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再審。均有
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
三六六九、三七三○、三七六四、三八三七等號)。嗣聲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提
起非常上訴未准,改向法務部提起訴願及行政院提起再訴願,分經駁回。茲以
行政院台八十訴字第二二六八二號再訴願決定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與
首揭法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三、劉吉雄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抗字第三四○號裁定適用最高法院十八年抗
字第一四九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法官迴避被駁回而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摘確定裁判所適
用之判例在客觀上如何牴觸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唐江槐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七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承租台南縣歸仁鄉公所九分土地,約定為造林及耕作之用,出租人
認聲請人在租地上建築房屋及營建墳墓,有違租約,訴請收回。台灣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認聲請人之行為已構成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收回耕地
之要件,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主張其違約僅占極小部分,不能構成不自任
耕作,此乃法律見解問題,核與前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紀玉珠聲請書為請求回復僱傭關係,認行政法院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回復僱傭關係事件,指摘行政法院之裁定濫用職權適用法令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情,並未具體指明該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在客
觀上如何牴觸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柴君隱聲請書為檢察署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處分書不當,有違憲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檢察署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處分書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同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施麟聲請書因申請輸入許可查驗登記事件,提起行
政爭訟,行政法院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九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以其申請輸入許可查驗登記事件,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違法不
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主張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秦福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裁定不當,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裕隆汽車公司核發離職證明與年終獎金事件,認行政法院駁回
其起訴裁定為不當,前經兩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認聲請人
並非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三度聲請解釋,亦係指摘上述確定裁判未引用行政
訴訟法相關條文為不當,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不予受理。
九、王洵隆、王璇璣、王堉湜、王墩霈、王璇璆、王毓銘、王蘇茜、王璚瑜、王 琝
、王漙嶓聲請書為軍方以永久租賃之名,強占人民土地,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四○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陳慶芳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再字第八十九號判決與土地法第十二條第
二項有違,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意旨,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主席宣告:八十一年二月七日之大法官會議適逢農曆大年初四春節團拜,該日會議順
延一週舉行(無異議)。
散會:十一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