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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4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0 年 12 月 27 日
80.12.27 第94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丙、討論事項 一、張過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八號、第八五七號判決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係指摘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八號刑事判決, 及同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七號民事判決消極不適用法規,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二、蕭南崧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七年度家抗字第一四號裁定駁回限定 繼承之聲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之兄蕭瑞徵死亡後,先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 為法定繼承人,曾聲請限定繼承,然因未能及時提出遺產清冊,台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係屬概括繼承,亦不能拋棄繼承,使聲請 人之房地產將被拍賣,是否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 權等情,聲請解釋,並非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 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凌緒昌、唐曉初、程竹軒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四號及同年 度台再字第一五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四 號及同年度台再字第一五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屢次 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與法定要件不合,決議不受理在案(會台字 第三一○一、第三二三二、第三三二二、第三三八四、第三五八二、第三六二 五、第三七二三、第三七八八號)。茲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查聲請人所指摘 仍為上開判決誤認其退休時任職之復興紡織公司係實施單一薪給之機構,因此 所適用之台灣省政府(六九)府人四字第八七九○二號函,對該公司員工退休 金按薪金之七折給付,牴觸上級機關命令,違法、違憲。核其所陳,乃屬事實 認定問題,與前開法定要件不合,仍應不予受理。 四、王賜全聲請書為請求調整租金事件,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七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 一九號判決有矛盾違法之嫌,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調整租金事件,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七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 一九號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該判決適用法律 錯誤,而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聲 請解釋,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五、周餘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會計師檢覈事件,認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之疑義, 曾經十七次來函聲請釋憲,皆因與人民釋憲之要件不合,本院未予受理,並通 知在案。茲聲請人再次來函聲請釋憲,核其所陳,仍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會計師檢覈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至聲請人 具有之學資歷,究相當於何者?是否與軍需學校學員班畢業者相同?乃主管機 關權責認定問題,均與前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仍應不受理。 六、寶盛製衣服股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春山聲請書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郵政 機關送達文書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是否牴觸憲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 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為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年度裁字第六五七號)所適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及郵政機關送達文書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未將「受僱人 」限縮於與應受送達人在同一事務所營業所之受僱人。致向「大廈管理員」送 達,亦被認係向「受僱人」送達,損害人民之訴訟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查各該法規規定「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或「 得將文書付與上列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人員」各等語,應作如何解釋,係屬適 用法律或命令之見解問題。依首開規定,應不受理。 七、李杖杜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六九七號判決適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 則第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坐落台北市南港區中南段四小段三四○-一號土地,原係聲 請人所有,被政府徵收作為興建北部第二高速公路之用,但所定之地價補償費 偏低,經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認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平均地權條例 施行細則第七條,該條前後段之規定有無相互矛盾,以及其後段之規定,有無 牴觸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後段之規定等情,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八、戴善學、羅光華、燕文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裁字第七六五號裁定適用 經濟部退休撫卹資遣辦法不當,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略稱:伊等係於民國三十七年以前進入台灣糖業公司工作為國家服 務,至民國七十年前後,該公司依據經濟部於民國六十四年始訂之「經濟部退 休撫卹資遣辦法」,一律命令於六十歲退休,只准領一次僅數十萬元之退休金 ,並不准優惠存款,一生辛勤奉獻,僅換得區區數十萬元,以致無法養老,雖 經多次陳情,並依法定程序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毫無結果,乃聲請解釋 等語。查聲請人未具體陳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 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李永福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七二號等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判例,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所有坐落台北市延平段一小段三七一-一及三七二-一 號兩筆土地及其地上建物,原為世代居住之房地,土地早被台北市政府徵收, 房屋業於民國五十五年五月一日拆除,聲請人被迫他遷,嗣於七十八年十二月 間就上開土地,向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延平分處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 值稅,亦未獲允准,經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認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 八七二號終局判決,消極的不適用土地稅法第九條、第三十四條、平均地權條 例第八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百分之十課徵;而誤用土 地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按一 般土地稅率百分之六十課徵,違背租稅法律主義,有失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 本旨。又同院八十年判字第一一四五號再審判決所引據之同院六十一年度判字 第一○二號判例,該判例所表示之見解,擴充法律未規定之限制,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等情,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 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高德清等十七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五○九號、七十二年度判 字第二七○號、七十二年度判字第八八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判例與法令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七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五○九號判決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 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二號判例及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七○號、七十二 年度判字第八八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台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第九條」、「行 政院四十二年九月五日台內字第五一五八號令」(判決誤為五一五號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聲請人係謂該行政法院判決適用上開判例及 法令錯誤,並未具體指陳該判例及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十一、閻錫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三九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補發職俸事件,曾以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二八○九號 、八十年台再字第二七號、八十年台再字第六○號各判決牴觸憲法,聲請解釋 ,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並敘明何以不符法定受理要件之理由函復聲 請人在案(八十院台秘二字第七四五○號)。茲又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並未 具體指明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仍應 不受理。 十二、李中興聲請書請釋示訴願法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請求釋示訴願法及相關法律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十三、周弘毅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一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三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主張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一號判決適用法規錯誤,台 北市政府對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亦屬違法且無理由,純係拖延時間等情,聲 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楊錦同、吳秀琴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三三八二號判決及行政法院 八十年裁字第七四四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不服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裁判,屢次聲請解釋,均因與上開規定 不合,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在案,本件係同一事由,再次聲請, 仍應不予受理。 十五、黃志仁聲請書為公務員保險年資未合併計算,有違憲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陳妙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裁字第五一三號等裁定駁回其提起之訴訟 ,違法損害憲法上之權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工給假疑義事件,對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裁字第五一三號及八 十年度裁字第一○四○號裁定駁回其提起之訴訟,有所不服,認行政法院就有 無行政處分存在,認定不當,致其憲法上權利遭受損害,屢次聲請解釋,均經 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在案,本件係同一理由,再次聲請,仍應不予受 理。 十七、石香容聲請書為告訴詐欺等案件,有新事實、新證據可否再訴或提起再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孫燕謀聲請書為兵籍號碼重複不獲更正,並因傷害、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受 法院枉判,均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八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胡耿土聲請書聲請人遭受四次枉法判決,三次違法裁定,經多次聲請解釋,未 予受理,百思不解,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八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 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遭受二、三兩審法院四次枉法判決,三 次違法裁定,全家被毀,流離失所,多次聲請比照鄭元貞婚姻案予以解釋,均 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再聲請解釋,仍僅指摘原確定 終局裁判枉法違法,並非對各該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 法之疑義,與首開法條所定聲請解釋之要件不合,其與鄭元貞聲請解釋案之情 節亦有不同,仍應不予受理。 二十、張季玫聲請書為曾函請釋示有關經由考試任用之現任高中職校專任組長資歷, 可否與「相當薦任教育行政職務」年資併計,教育部函復意旨,令人難以信服 ,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法條所定聲請解釋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一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