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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4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0 年 12 月 13 日
80.12.13 第94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徐震環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判字第一五三七號及同年判字第二○二六號判 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五三七號及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二○ 二六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並非上述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而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王賜全聲請書為請求調整租金事件,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七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 一九號判決有矛盾違法之嫌,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四○號 決議:本案保留,交審查會討論。 五、江正芬、江晉康聲請書為最高法院確定裁判消極的不適用司法院解釋,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醫療延誤受損,對醫師所提請求損害賠償之訴,經最高法院七 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三號第一八八四號判決敗訴確定後,另提確認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存在之訴,復經三審法院裁定駁回確定,遂以上開各裁判 認事用法多有違誤,有消極的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等情形,侵害聲請人憲法 所保障之權利,迭次聲請解釋均因與聲請要件不合,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 予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三三八五號、第三四六五號、第三五二二號、第三五 六三號、第三六六○號、第三七○○號)茲又以同一理由聲請解釋,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彭哲星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裁字第七四八號及第八五二號裁定有違憲之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補助低收入戶整修住宅事件,認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 局七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七九)住都企字第四九五○八號書函為行政處分, 提起行政救濟,先後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裁字第七四八號及第八五二號裁定予 以駁回,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指摘原確定裁判所適用之 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 七、尚照富聲請書為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是否牴觸憲法,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蔡宗恒聲請書為行政院台八十訴字第二二六八二號再訴願決定書所適用之法令有 違憲疑義,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四五號 決議:本案保留,交審查會討論。 九、路學敏聲請書為行政機關命令民間機構辦理事項是否牴觸憲法,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王意平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九一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 院檢察署八十台華字第一○○一四號函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五條規定之見解等 違憲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有三:(一)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九一號 刑事判決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及其見解違憲;(二)最高法 院檢察署(80)台華字第一○○一四號函適用之上開法條及其見解違憲;(三 )本院(80)院台秘二字第○二○○九號函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限制大法官審查裁判之規定違憲。關於(一)部分,聲請人前曾 就該法條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核閱原判決,並未引用上 開法條,且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見解當否問題;關於(二)、(三)兩部分 ,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問題。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 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林國和聲請書請釋示有關徵收土地補償費之發給期限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李輝鵬聲請書為國防部否准聲請人退伍金及授田證核發之申請,有違憲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江正芬、江晉康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確定裁判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曾以最高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牴觸 憲法為由,多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與上開規定不合,決議不受 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三三八五號、第三四六五號、第三五二二號、第 三五六三號、第三六六○號、第三七○○號)聲請人對此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訴 訟,復經行政法院以此項不受理之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不得為訴願行政訴訟之 標的,而駁回聲請人之訴。茲聲請人又以前項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裁判適用法 令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王武雄聲請書為徵收補償發放獎勵金事件,原徵收機關未發給特別救濟金,經 提起訴訟,行政法院竟判決駁回,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徵收補償發放獎勵金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三 九號判決及七十七年度裁字第七三三號裁定均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並 未具體指明上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湯鳴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前曾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為依聲請人所陳,係對上述判決所 持見解不服,非對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具體牴觸憲法之疑義,決議 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再以同一理由聲請解釋,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仍應不受理。 十六、林瑞燦聲請書為不服行政法院八十年度裁字第七三二裁定,請解釋憲法及相關 法律案。 會台字第三九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僅謂,因「升敘資位」事件,不服行政法院八十年度裁字第七三 二號裁定,請求解釋憲法及相關法律等語。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判所適用之 何項法令發生牴觸憲法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臧知非聲請書為最高法院確定裁定所引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三九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審理其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所為裁判有引用法律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 決與聲請要件不合,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再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雖謂確 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之疑義,但並未具體指陳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與憲 法究竟有何牴觸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陳承然聲請書為工作受害,請解釋法令案。 會台字第三九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周弘毅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二號及台聲字第四三二號裁定 消極不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事件,經一、二、三審法院判決敗訴 確定,多次提起再審之訴,亦遭駁回,乃以上開裁判消極不適用法律為由一再 聲請解釋憲法,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三六四四號 、第三八○○號、第三九二六號、第三九二七號、第三九三一號、第三九三八 號)茲聲請人又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並未指出上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 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周植英聲請書為退休年資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六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王立成聲請書為申購台灣銀行管理之復興紡織公司桃園工廠土地,未獲准許 ,可否請求國家賠償,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謝在庭、田穎川、周乃寅聲請書為告訴瀆職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予以駁回,有違憲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三、陳妙光聲請書為內政部七五、七、三台內勞字第四二三○五二號函令未遵行 政院五十、七、十八台五十內第四三二二號令執行,行政法院認非行政處分 裁定駁回,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勞工可否兼任民意代表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七十 九年度裁字第三一號裁定駁回其訴後,曾先後聲請再審亦均經分別裁定予以駁 回,聲請人認為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違法之行政函釋以為裁判依據, 有違憲之疑義,多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與聲請解釋之法定要件不 合決議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三二○一號、三二三八號、三三七五號、三三 五三號、三七三四號、三七五四號、三九○一號)茲聲請人又以同一事由聲請 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一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