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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4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0 年 11 月 29 日
80.11.29 第94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章瑞雄聲請書為通緝歸案,未獲減刑,請求解釋法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九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被判刑確定,因通緝歸案,未獲減刑,聲請解釋若干法律疑義,而 非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人民聲請 解釋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三、梁柏廣聲請書為青年日報社不實施勞動基準法,且不發給員工退休金,有違憲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二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秦福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裁定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離職證明及年終獎金事件,請求撤銷行政法院三次不合法之裁 定,曾經本院第九三五次大法官會議以其與聲請要件不合,決議不予受理,並 通知在案。茲聲請人再請解釋,核其聲請意旨,仍係指摘上開行政法院裁定違 反行政訴訟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訴願法第二條後段及行政法云 云。既非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陳榮造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年度議字第七七五號處分書所適用之法 令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其告訴劉惟宗等瀆職、偽證等罪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八十年度議字第七七五號處分書援用歷來解釋判例見解,不准其聲請再議,有 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曾經本院第九三四次大法官會議認與聲請要件不合,決 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仍就前開同一事實並指另案承辦法官枉法裁 判云云,再請解釋。既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 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六、郭國瑞聲請書請解釋憲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九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陳南堃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再議之處分有違憲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之處分有違憲之疑義,前曾聲請解 釋,因檢察官之處分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並通 知聲請人在案。茲聲請人仍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茲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八、花蓮縣民意協進會代表人吳清吉聲請書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 第六款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張燕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二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等規定判處其罪刑,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曾以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二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等規定判處其罪刑有牴觸憲法疑義先後二次聲請解釋,均 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並詳敘何以不符法定受理要件之理由函復聲 請人在案。茲又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仍應不受理。 十、周弘毅聲請書為申請單獨辦理地上權登記公告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 五○七號判決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五○七號申請單獨辦理地上權登記 公告事件確定判決,違法認定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拒絕受理調處,並未違反 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云云,請求解釋。既非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徐鎣中聲請書為請釋示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是否排除陸海空軍刑法 第八十七條規定之罪案。 會台字第三九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張正堂聲請書為與財團法人飛鳳山關聖學田交付印信事件確定終局判決,原告 之法定代理及承受訴訟等程序不合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財團法人飛鳳山關聖學田請求交付印信事件,認原告財團法人關 聖學田之法定代理不合法,法院命承受訴訟之程序不當,當狀亦有不合程序之 處,請予解釋。核其所陳,並非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 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邱家福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二八號及第一五三一號判決引用法 令錯誤,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坐落桃園縣大園鄉竹圍段三塊石小段一八一-八及一八一- 一二兩筆土地(原地號為一八一-七號),經行政院於民國四十二年五月一日 核准徵收,並依該院台(六一)內地字第九五一五號令頒「軍事機關歷年價購 、徵收、撥用土地辦理登記簡化辦法」辦理國有土地登記完畢。惟聲請人未獲 徵收補償,該項登記程序不合,乃請求回復原登記,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 八二八號及一五三一號判決,認依行政院上開辦法、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及當 時有效之土地登記規則所為之登記為有效,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其引用上 開法令,顯有錯誤等情。核屬原判決適用法令當否問題,據以聲請解釋憲法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一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