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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6 年 03 月 22 日
46.03.22 第9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湯鳴雄申請書為請解釋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六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法律疑義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 二、游具飇申請書為現有耕地被鎮民代表會以牴觸法令擅自決議出售損害權益請釋示 案。 會台字第二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八號 三、台北縣議會代電為現任國民大會代表可否參加競選台灣省臨時省議會議員等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一號 決議:解釋全文修正如下: 國民大會代表係各在法定選舉單位當選、依法集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而 省縣議會議員,乃分別依法集會,行使屬於各該省縣之立法權為貫澈憲法分別 設置各級民意機關,賦予不同職權之本旨國民大會代表自不得兼任省縣議會議 員。 表決結果:出席大法官會議九人除蔡大法官反對外其餘一致贊成通過。 散會:十一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