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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39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0 年 11 月 15 日
80.11.15 第93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葉則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多次聲請解釋,均 不受理,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多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會台字第二九六 ○、三○一七、三○九五、三四七一、三二五一、三三六○、三四七一、三五 五八、三六三一、三七○二、三七九七、三九二五號)。茲聲請人以同一事由 再聲請解釋,仍應不受理。 三、施崇明、施秀雄、張桂蘭、施崇發、史濟增、黃毅如、季克非聲請書為最高法院 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八號等判決消極不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 三八號確定終局判決規避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八六條、第二八八條及第二八九 條之規定,發生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嚴重侵害人民憲法保障之訴訟權, 前經聲請解釋,因與首開規定不合,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 聲請人在案(八十院台秘二字第○七一八二號函)。茲聲請人執同一事由,再 度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然不合,應不受理。 四、駱梵聲請書為自訴案件,經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不准上訴第三審法院,侵害人民 訴訟權,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以林清井等所犯詐欺及公務員圖利罪,屬公務員職 務上之犯罪,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四六四七號判決,不准上訴於第三審 ,有牴觸憲法,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 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楊偉明聲請書對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款等規定發生 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張蕭靜貞聲請書為本案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假扣押事件應由何法院管轄,請統一 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而統一解釋,僅得由中央或地方機關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六堆汽車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邱明信聲請書為屏東監理站無理強令撤銷本公司大 客車牌照,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王為威聲請書為對退休金月利數額發生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九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柴君隱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等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楊穎中聲請書為國防部剝奪早期退役軍人權益,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