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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3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0 年 11 月 01 日
80.11.01 第93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志勤聲請書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 第二款、七十六年八月七日修訂之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 條等規定及行政法院適用該辦法之結果,牴觸憲法,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商港建設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遭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七十六 年判字第二三一五號)。前曾聲請本院解釋,以與首開規定不合,經決議不受 理並函知聲請人。此種通知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茲聲請人以該函所適用之 首開規定牴觸憲法為由,請予解釋,自屬誤會。至其複敘前次據以聲請解釋之 理由,再請解釋七十六年八月七日修訂之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 辦法第二條、第五條規定,與依該規定所發布之行政命令及上述行政法院判決 引用各該規定之結果,牴觸憲法之疑義部分,仍不出般舶是否為應收取商港建 設費之貨物,於事實認定有所爭執之範圍。揆諸首開規定,應均不受理。 二、洪天範聲請書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對建築師等能否適用, 請予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對非公務員 之建築師、會計師等能否適用?請予補充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三、徐杏桃聲請書為原確定判決採用最高法院七十七年七月七日第十八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二)之見解,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判決所持見解求為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張銘和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號確定刑事判決,消極的不 適用判例,有違憲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僅謂原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六九七 五號判例,而未為無罪之論知,有嫌違憲,請予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五、汪文筆聲請書為遭受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官員誣告,濫權解僱、侵害其權益, 有違憲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僅稱,遭受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官員偽證,誣告、濫權解僱、再 僱,而剝奪其應享之權利,請予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莫才俊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九八八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三九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申請專利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九八八號判決有違憲 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而非對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與首開人 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七、朱國蓉聲請書為國安法限制台灣居民在大陸上之配偶來台定居,是否牴觸憲法,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陳妙光聲請書為勞工可否兼任民意代表及法令適用等事件認行政法院先後裁定及 行政院與內政部先後函令有違憲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八四、三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勞工可否兼任民意代表及法令適用等事件,迭次提起行政訴訟或 聲請再審,均經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前曾多次聲請解釋憲法,以與首開規定不 合,先後亦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分別通知在案。茲聲請人又就同一 事件,頻以與首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要件無關之理由,再請解釋,仍應不受理 。 九、花蓮縣民意協進會代表人吳清吉聲請書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三條但書規 定是否牴觸憲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陳長文聲請書為社會團體之章程有關會員委託出席之人數,得否較動員戡亂時期 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作更嚴格之規定,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吳玉媛聲請書請釋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有關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十二、賴陳秋葉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九年度家抗字第六號裁定適用法 律與判例牴觸憲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六條與民法 第九條第二項及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七三二號判例相悖,有牴觸憲法 疑義。核屬原裁判法律見解當否問題,據以聲請解釋憲法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十三、何輝武聲請書為申請台灣省政府警務處回復公職,未蒙准許,致憲法上保障之 權利遭受侵害,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陳明何項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項法令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張萬傑聲請書為銓敘部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七七)台華特二字第一三三四 一七號函令,有牴觸法律及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退休金計算事件,對銓敘部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七七)台華 特二字第一三三四一七號核發退休金之函令,認有牴觸公務人員退休法、同法 施行細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等法律及憲法之疑義,請求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十五、王尚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工 廠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迭以最高法院確定民事判決適用工廠法第二十七條,有違憲疑義, 前後七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並詳敘何以不符法定 受理要件之理由函復聲請人在案。茲又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仍應不受理。 十六、郭子信聲請書為銓敘部不同意核給殘廢給付,有牴觸法律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陳德聲請書為電話號碼遭廣告張貼,經環保局查詢電信局告發,認有違法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