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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3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0 年 10 月 01 日
80.10.01 第93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楊錦同、吳秀琴聲請書為建築執照爭議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年度裁字第七四四 號等裁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建築執照爭議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年度裁字第七四四號等裁判 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並未具體指明上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周弘毅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七四、三五二三號 三五○○、三五三四號 三四八七、三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登記事件,不服台北市政府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再訴願及 行政訴訟,均經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多次提起再審之訴,亦均經裁判駁回確 定,聲請人迭次對上開裁判聲請解釋,均因程序不合,不予受理,茲仍就同一 事件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陳有正聲請書為法院組織不合法之判決,是否有拘束力,可否聲請提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三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人認下級法院組織不合法,而為有罪判決,上訴後不獲糾正,聲 請提起非常上訴,又不准,該有罪判決是否有拘束力,可否聲請提審,均有疑 義,請解釋等情,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羅英立聲請書為遭徵兵作戰致傷殘,軍方只發給三個月待遇,戰士授田憑據亦只 發一個基數補償金,均有枉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陳南堃等聲請書為侵占案件,認檢察署之處分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檢察署之處分並 非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柴君隱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同院花蓮分院檢察署之再議駁回處分有違 憲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同院花蓮分院檢察署之處分,認其違背 憲法聲請解釋,並非對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予受理。 七、周弘毅聲請書為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民法第七六九條、第七七二條以 確認聲請人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二七號 三九三一號 三九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事件,經一、二、三審法院判決敗訴 確定,迭次提起再審之訴,亦均遭駁回,乃一再聲請解釋憲法,查其聲請意旨 ,無非主張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五號等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民法第 七六九條第七七二條,以確認其有前述權利存在云云,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八、陳燿禮、陳文彬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七四一號等判決適用法令 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七四一號判決與同院八十年度判字 第九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七十四年一月十日台七十四內字第五四二號函有 違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其聲請並未指明該函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 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九、劉東隆聲請書為戶籍遷回本籍地不滿半年可否參加選舉,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九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