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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3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27 日
80.09.27 第93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臧知非聲請書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法院引用法律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略稱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裁判引用法律牴觸憲法 並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八八條後段及第四九六條第一項,嚴重 侵害聲請人權益,乃聲請解釋憲法第二四條、第三六條、第四八條及第一七二 條。惟聲請人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余寧聲請書為修正國民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進要點第十九條後段規定,解聘國中教 師,是否違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九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僅謂:修正國民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進要點第十九條後段規定,解 聘國中教師,違背憲法第十五條之精神,提起訴訟,受敗訴判決確定,請予解 釋。查第二審確定判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得為民事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並 未適用上開改進要點為聲請人敗訴判決之依據,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三、楊文芳聲請書為土地法第卅四條之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閻錫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九號民事終局判決」「八 十年度台再字第二十七號民事再審之訴判決」及「八十年度台再字第六十一號民 事再審之訴判決」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補發職俸事件,認為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 九號民事終局判決」「八十年度台再字第二十七號民事再審之訴判決」及「八 十年度台再字第六十一號民事再審之訴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並未 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五、林坤成聲請書為請求收回土地事件,認行政法院判決違背法令,續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三號 決議:本件聲請解釋案件,前經聲請人二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 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三七二五號及第三七八一號)。茲續以同一事由聲請 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明文規定不合,仍應不受 理。 六、胡耿土聲請書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法院枉法裁判,續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四號 決議:本件聲請解釋案件,前經聲請人四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 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三四○二號、第三四五七號、第三五九八號及第三六 四○號)。茲以同一事由續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七、蔡進展、鄭含萬、林梅煌聲請書為與台灣省畜產試驗所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最 高法院及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台灣省畜產試驗所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認 聲請人就訟爭土地,與台灣省畜產試驗所僅有僱傭關係,並無租賃關係,為聲 請人敗訴之判決確定。嗣聲請人認與台灣省畜產試驗所有租佃爭議,聲請當地 鎮公所租佃委員會調解,亦認為就訟爭耕地並無租賃關係,拒絕調解,聲請人 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亦均經駁回確定。茲聲請人主張上述確定判決 不當,乃係事實認定問題,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戴城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之處分,適用法令有違憲疑義,再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檢察機關駁回再議之處分適用法令違憲,一再聲請解釋。以此種 處分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與上開規定不合,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 。茲聲請人又以與上開聲請解釋憲法要件無關之其他理由,再請解釋,仍應不 受理。 九、陳港生聲請書為對鈞院釋字第二七八號解釋有幾點疑義,請予作覆案。 會台字第三九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僅因對本院釋字第二七八號解釋有疑義,請予答覆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黃正亮等四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七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續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九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等與台灣省政府交通處鐵路管理局間因請求加發撫卹金事件,認為 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七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迭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二七二 八、二九八二、三四四四、三五一九、三五八七、三七三一等號)。茲再請解 釋仍未具體指明,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