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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9.13 第93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沈興仁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聲再字第二六四號裁定,參照最高法院四
十七年台抗字第一一○號裁定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聲請人以發現確實新證據
,聲請再審,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年度聲再字第二六四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
案。聲請人以上述裁定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七度台抗字第一一○號裁定,有違
憲之疑義,請予解釋。查上述最高法院裁定,並未編為判例,台灣高等法院亦
僅係參照其要旨為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施崇明等七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八號民事判決等適用
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因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
三三八號民事確定判決,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八六條與第二八九條規定調查
證據,及不依同法第三五五條第一項規定採證,發生牴觸憲法疑義,請求解釋
,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林伯齡聲請書為對減刑發生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陳永豐聲請書為經二次減刑、監獄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違背法令,聲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三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戴安德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判決適用財政部(七八)台財稅第七八○三九九八○五
號函有牴觸憲法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土地增值稅事件不服財政部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亦遭駁
回,認行政法院判決適用財政部(七八)台財稅第七八○三九九八○五號函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以該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令,與聲請要件不合,不予受理在案。茲又以同一事實再請解釋,
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予受理。
八、潘振綱聲請書為戰士授田條例實施細則,有無牴觸母法,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不合,應不受理。
九、李主村聲請書為最高法院確定裁判適用法令牴觸憲法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判決適用法令錯誤,有牴觸憲法疑義,先後聲請解釋九
次,均經本院大法官認與首開規定不合,議決應不受理在案,茲再以同一理由
聲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張淑媛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七十八年議字第三七三號處分書所
適用之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係對檢察官之處分,有所不服,按該處分既非確定終局裁
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財團法人私立中壢育幼院代表人楊良茂聲請書請釋示財團法人私立中壢育幼院
捐助章程第八條、第十二條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葉則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誤用學校教職人員退休條例第五條及同條例
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有違憲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申請改敘薪級等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
號確定判決不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而誤
用同條例第五條及教育部七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台71人字第一二一七號函,一再
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與聲請要件不合,議決不受理在案(會台字
第一九六九、二一三七、二二○二、二九六○、三○一七、三○九五、三二五
一、三三六○、三四七一、三五五八、三六三一、三七○二、三七九七號)。
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並准予改敘專科「俸給」為五七五元及撤銷上開
判決,仍與前開聲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莊松榮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二號刑事判決違法,請求
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係指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二號刑事判決違法,
請求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王中平聲請書為在大陸之養子能否來台探親,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九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秦福延聲請書為離職證明及年終獎金事件,請求撤銷行政法院三次不合法之裁
定案。
會台字第三九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行政法院三次不合法之裁定,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十六、王興永聲請書為出國探親逾期未歸遭免職處分,能否申請複審,再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九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施聰鶴聲請書為恐嚇案件,一罪受二種處分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恐嚇取財案件,對法院裁定不准免除其強制工作保安處分之執行
,認為一罪受二種處分,有違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規定,前後二次聲請解
釋,均因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未予
受理。茲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