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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8.06 第93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戴城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之處分書適用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前在私立亞東工專任教時,因當時教育部部長以公文指摘其學
歷不合致被迫提早退休,喪失工作,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教育部部長瀆
職及偽造文書等罪,對該署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聲
請再議,又遭受駁回,認駁回之處分書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曾先後三次
來函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此次聲請仍係對檢察官
之處分書而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而為聲請,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三、陳榮造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年議字第七七五號處分書違憲,請予解
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違憲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湯鳴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牴觸憲
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其所陳,乃對上述判決所持見解不服,認其適用法律顯
然錯誤,並未對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具體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
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柴君隱聲請書為告訴妨害自由等案件,認台灣台北、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等檢察
官不起訴處分書,用法不當,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熊星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上字第一四二二號判決違背法律侵害人民
權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清償債務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上字第一四二二號民
事判決違背法律,侵害憲法所保障人民之權利,聲請解釋,未據敘明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七、李樾聲請書為申請核發退休金事件,提起行政爭訟,經行政法院從程序上裁定駁
回其訴,使聲請人投訴無門,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核發退休金事件,提起行政爭訟,經行政法院八十年度裁字
第四五六號裁定,認台灣省政府水利局對台中農田水利會之請示所為函復,並
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從程序上駁回其訴。聲請人係主張該裁
定見解錯誤,並非對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郭煥章聲請書為遭人誣告、法院誤信調查筆錄、枉判罪刑,請解釋以昭雪冤屈案
。
會台字第三八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周弘毅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六號判決違憲,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劉秋茂聲請書請解釋若干法條用語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請求解釋若干法條用語,而非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
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劉自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四八號判決適用內政部69‧
6‧13台內社字第一七七三一號函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三號
決議:本案保留,交審查會討論。
十二、施崇明等七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八號民事判決等適
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四號
決議:本案保留,交審查會討論。
散會:十一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