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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7.26 第93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陳妙光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七十九年度議第一二一二號處分書有違憲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七十九年度議字第一二一二號處分書認有牴
觸憲法嫌疑,前曾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認檢察機關之處分書,
並非確定終局裁判,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再以同一理由聲請解釋,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予受理。
二、方溪良聲請書為刑法第一二四條、第一二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瀆職罪受枉判之人不
得告訴及再議,是否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
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八八號及七十八年度再字第三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聲請人對七十八年度再字第三號案件之承辦庭長胡泉田、法官洪文章,向台灣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觸犯瀆職罪之告訴,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嗣
聲請再議,復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認聲請人無再議權為由,
駁回再議之聲請。惟依二十二年院字第九四九號解釋,犯罪行為如一方侵害個
人法益,則被侵害之個人,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然為告訴人。所謂犯罪行為
及得為告訴之人,應解釋包括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三款瀆職罪受枉判之被害人,否則其告訴權及再議權無從行使等情。
查聲請人指陳之檢察機關處分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三、林貴傑聲請書為請求補發退休金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七七五號、
第一三二一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三十八年四月起在中央信託局以工代職,五十
九年七月改任雇員,至七十六年二月屆齡退休,依據七十二年四月修正公布之
事務管理規則第三六一條規定及有關機關函釋,聲請人本有請領改任雇員前廿
一年工友退職金之權利,竟遭拒絕補發等情,聲請解釋。惟其所陳,並非指摘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四、劉宏業、劉松炎聲請書為國防部(43)樽桐字第六八一號令有違憲之疑義,請予
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核發軍職證明,認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
43)樽桐字第六八一號令核定之資遣及除役金標準,有違憲疑義,多次請求解
釋,均經認與首開規定不合,不予受理。茲聲請人又就同一事件,再請解釋,
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柯賜海聲請書為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張正堂聲請書為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付印信事件,不服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九八四號確定民
事判決,先後七次向本院聲請解釋,均因與前開規定不合,經大法官會議議決
不受理在案。本件係同一事由,再次聲請解釋,仍應不予受理。
七、王興永聲請書為公務員出國探親,逾期未歸遭免職處分,可否申請覆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三八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賴雲添聲請書請解釋憲法第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等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八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