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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3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0 年 07 月 12 日
80.07.12 第93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張莊美碧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六年度上字第六十六號判決及最高 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號裁定等所適用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六年度上字第六十八號判決及最 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號裁定,根本不應適用最高法院四十二年 台上字第一三○六號判例,卻誤予適用,判決聲請人敗訴,提起行政訴訟亦遭 駁回,發生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請求解釋。按其聲請意旨 ,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錯誤,並非該裁判適用之判例本身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張淑媛聲請書為申請擔任國中合格教師遭拒,控告教育主管機關人員瀆職,復經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之聲請,均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申請擔任國中教師遭教育主管機關駁回,認為違憲,聲請解釋 ,曾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並已通知在案。茲再聲請解釋,既非指陳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仍應不受理。 三、尚明功聲請書為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不參加議會開會達一定期間,應否註銷其 資格,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八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林彥芬聲請書為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消極的不適用最 高法院判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係指摘台北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判消極的不適用最高 法院判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 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施聰鶴聲請書為聲請人因恐嚇取財案件,經判處徒刑並宣付保安處分。徒刑之執 行,已因悛悔有據,獲准假釋,強制工作之處分,卻不准免除執行,牴觸憲法, 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係指摘法院裁定不准免除其強制工作保安處分之執行,牴觸憲 法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 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蘇景春聲請書為內政部修正之「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是否仍應受中 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之拘束,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八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蕭仁正聲請書為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候選人資格須受學歷限制有違憲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田潁川、周乃寅、謝在庭聲請書為國民住宅法定空地及既成道路,被違法建屋出 售圖利,經告訴竟遭不起訴處分及無罪判決,請予救濟案。 會台字第三八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余寧聲請書為教育部函頒之「修正國民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進要點」第十九條有牴 觸解釋、判例及民法之規定,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普通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命令與本院解釋、行政法院判例 及民法規定牴觸,請求統一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徐鎣中聲請書為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規定是否排除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七 條之適用,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劉俠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度上國易字第四號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 十九年度國字第八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及考選部之行政處分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二號 決議:本案保留,交審查會討論。 十二、葉則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判決誤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申請改敘薪級等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 號判決誤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及教育部七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台(71) 人字第一二一七號函,而不用同條例第八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有違 憲之疑義,一再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與聲請解釋要件不合,議決 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一九六九、二一三七、二二○二、二九六○、三○一七 、三○九五、三二五一、三三六○、三四七一、三五五八、三六三一、三七○ 二號),今復以同一事實再請解釋。按聲請人屢次聲請,其實質上之指摘,係 認為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及教育部七十一年 四月十七日台(71)字第一二一七號函,乃屬不當。此與首開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對人民聲請解釋,明文規定之要件不合,而與聲請人 所謂「情願自改敘之日起改支」係符合法令一節無關。過去聲請解釋,均因與 聲請要件不合,未予受理,此次聲請解釋仍與聲請要件不合,自亦不應受理。 散會:十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