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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3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0 年 06 月 28 日
80.06.28 第93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謝勢明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判決違背法令,經聲請非常上訴,遭最高法院檢察總署 駁回,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略稱:「聲請人之犯罪並不構成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加重其刑之法 律,對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經依法聲請非常上訴,而最高法院檢察長可否一 方面認有上開違法之事實,一方面竟托詞不予為被判人之權益向最高法院提起 非常上訴?顯然有違憲法第二十二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一條之規定」等語。 核其所陳,係指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不為其提起非常上訴為違法、違憲 ,而非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人民 聲請解釋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三、林坤成、林崑能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七四六號判決有違法疑義,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七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宜蘭縣政府徵收其所有土地,不依核准計畫及逾一年未曾使用 ,有違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均被駁回確定 ,嗣聲請解釋,因與首揭規定不合,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會台 字第三七二五號),茲以民權受損,煩詳加研究等情,再請解釋,核與前開規 定,仍有未合,應不受理。 四、蔡進展聲請書為司法院釋字第二二八號解釋,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八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僅認本院釋字第二二八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之 疑義,請予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劉秋茂聲請書請釋示刑法「竊佔罪」之含義及範圍案。 會台字第三八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林河南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四二四號判決認定聲請人為 累犯不當,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佔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認定聲請人為累犯。聲請 人認上述判決認定累犯為不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請予解釋。查 聲請人並未主張原確定判決適用之何項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林玉祝聲請書為法院判決適用動員戡亂時期選舉罷免法之見解有違憲之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選舉爭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終審法院裁判所引用之法令有 違法違憲之疑義,迭次聲請解釋,均因與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未予受理。茲就 同一事件,認為法院判決適用動員戡亂時期選舉罷免法之見解有違憲之疑義, 再請解釋,仍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 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李培浩聲請書為「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有無法律依據,是否侵害人民 憲法上保障之權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八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因自首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一○ 六號刑事判決緩刑確定,遂據以聲請更正其年齡。台北市政府引司法行政部台(66) 函民字第七○三六號函:「年齡問題不得以刑事判決代之」,以該判決非內政部修正 發布「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第三條各款規定之證件而不受理。聲請人提起 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向本院聲請解釋,前經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 案(會台字第三三八八號),茲仍對同一事由陳述意見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張莊美碧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裁字第三○五號裁定等所適用之判例,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九號 決議:本案保留,交審查會討論。 十、謝德盛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九年度勞再易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適用 法律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九年度勞再易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適用 法律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統一解釋,核與首開規定要件不合,應不 受理。 丙、臨時動議 楊大法官與齡提議:與本日通過之第二八一號解釋有關之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度判字第 二九八號判例,與原判決理由之法律見解及該院前後判例似有出入,擬請院方循行政 程序促請行政法院研究、處理。 主席指示:本案交秘書長處理。 散會:九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