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3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0 年 06 月 14 日
80.06.14 第93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李昭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九號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是否 牴觸憲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就確定終局裁判(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九號刑事判決 )所持之法律見解,是否牴觸憲法聲請解釋。而非對於該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至本院釋 字第一八五號解釋所云:「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所表示之 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係承接其上文「違背解 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而來,亦即乃指本院就某法律或命令(含判例所表 示之見解)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作成解釋後,在前作成之判例所表示之見解, 則違反該解釋之情形而言,非謂人民於首開規定之外,亦得以確定終局裁判( 非判例)所表示之見解,作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對象。聲請人就此尚有誤會,併 予指明。 三、施灥敏聲請書為商標註冊事件,行政法院前後裁判不同,請解釋案。 會台第三八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為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三一號判決不公,聲請解釋,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周餘慶聲請書為聲請會計師檢覈事件,認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判 決,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七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聲請會計師檢覈被拒,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訟訴及再審, 亦被駁回,嗣聲請解釋先後達二十多次,因與前開要件不符,均經本院大法官 會議議決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五、吳漢泉聲請書為國防部駁回訴願不合理,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李主村聲請書為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認最高法院判決有牴觸憲法保障利之規定,再 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不服最高法院判決,迭次聲請解釋,均因不 合聲請解釋之要件,未予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又再請解釋,仍係指摘確定終局 裁判牴觸憲法,而非該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依首開規定,應不受理。 七、連義風(即連雲飛)聲請書為民刑事訴訟法中抗告規定有牴觸法院組織法暨憲法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對於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聲字第六號刑事裁 定駁回其抗告,認為憲法違憲云云,核與前揭法律明文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中國文教社聲請書為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第二條與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相互抵 觸,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黃世昭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一號判決及最高法院檢察署 七十九年台自字第一○○四九號函所持見解有抵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案件,經最高法院以六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一號判決確 定,聲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亦遭駁回,認最高法院上開 判決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七十九年台自字第一○○四九號函所持見解有抵觸憲法 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唐文金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七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釋示 案。 會台字第三八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七號刑事確定裁定濫用裁量 權,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王尚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多次聲請解釋,均遭不受理 ,已屬違法,請重新受理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七五年台上字第一一九 一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工廠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等規定所持之見 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迭次聲請解釋,均因與聲請要件不合,經本院大法官 會議決議不予受理在案。本件函請重新受理業經決議不予受理之聲請解釋案件 ,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葉文忠聲請書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關,是否屬於授與公權力之行政機關,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財團法人台北市信義路基督教會代表人馬樂怡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認定 土地稅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之土地所有權人,僅限於自然人,有違憲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不服行政法院判決,先後五次聲請解釋,因未 具體陳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均經本院大法官會 議議決不予受理在案,茲再以同一事由,提出聲請,仍應不予受理。 散會:十時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