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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6 年 03 月 13 日
46.03.13 第9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陳新法申請書為刑事讓法第四百三十四條適用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二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法律疑義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 二、李輝鵬申請書為承租國有公有土地申報地價總額年息百分之十計課是否合法請釋 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三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法令疑義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 三、行政院咨據福建省政府代電請示因貪污經懲戒停止任用處分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四五號 決議:本件聲請解釋有關法律業已變更依照本會議第十四次會議臨時動議第一案決議 予以存查。 四、國民大會秘書處函為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應自民股超過半數即算民營抑湏開股東會 後方算民營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九號 決議:解釋全文修正如下: 依公司法組織之公營事業縱於移轉時已確定其盈虧及一切權利義務之移轉日期 仍應俟移轉後之民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時該事業方得視為民營惟在尚未交接 之前其原有依法令服務之人員仍係刑法上之公務人員。 表決結果:出席大法官會議九人,除蔡大法官曾大法官黃大法官對解釋文僅前半段不 同意外其餘一致贊成通過。 散會:十一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