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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5.31 第92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張乃凡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號及台灣高等法院
七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九七○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號及台灣高等法院
七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九七○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有關參加訴訟與法官迴避之
聲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一條錯
誤,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並非謂該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
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呂毓帥聲請書為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治安法庭逮捕留置,是否違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八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八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僅謂其非流氓,不應受留置,並未具體指明原裁定所適用
之法令,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朱宸儀聲請書為台中地方法院與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對於一事不再理之
見解不同,損害聲請人之權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八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當得利事件,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七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十號民
事判決與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四八六號民事判決,對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所持見解有異,侵害其憲法之上訴訟權,請求解釋,
而非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人民聲
請解釋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四、周長田聲請書為土地徵收事件,認行政法院適用法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八九○號判決及
八十年度判字第二六八號判決適用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
顯有錯誤,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請求解釋,而非主張該兩條文本身有
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五、嘉義市議會聲請書為出租耕地依法編為建築用地,其承租人可否依土地法第一○
七條規定優先承買,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八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九二號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但該機關
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法第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所稱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出售時,其承租人可否優先
承買之問題,究應依土地法第一○七條規定,抑內政部六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
日台內地字第八一九六四四號函辦理之疑義,非屬得依前開規定聲請本院統一
解釋之事項,應不受理。
六、張瑞文聲請書為刑罰執行及減刑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九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犯逃亡罪,經軍法機關判處徒刑及強制工作。另犯詐欺、偽造署
押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嗣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月,
未提及強制工作部分,是否仍應執行強制工作,請求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七、湯忠平聲請書為受保安處分之執行,借提羈押期間不算入本刑期間,有違法違憲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在保安處分執行中,經另案借提,曾在台北及台中看守所羈押
,請准將羈押日數折抵本刑期間等情,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張正堂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八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九一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因交付印信事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度上字第四一五號,最
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八四號民事判決,而向本院聲請解釋,迭經大法官會議
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三五一六號、三五五一號、三六四一號、三七二九
號、三七五二號),茲仍持前辭再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顧以洙聲請書為教育部七十九、七、二(79)人字第三一一二一號函釋兵役代課
教師服務年資不溯既往,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教育部七九、七、二(79)人字第三一一二一號函釋兵役代課教
師服務年資不溯既往,有違憲疑義請求釋示,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
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曾水生聲請書為返還房屋事件,法院未依法准予優先承購,並令搬遷,有違憲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九四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為與林英治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經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
五九九號民事判決確定,前以法院未依法准其優先承購,並強制執行其搬遷,聲請解
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三六八五號),茲仍執前辭
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連義風(即連雲飛)聲請書為因時效取得土地權利登記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陳鈺英聲請書為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規定,逃亡判刑不合辦理憑據補償,有
無違失,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陳妙光聲請書聲請人控告湯蘭瑞偽造文書及李煥瀆職等案件,經向台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聲請再議,而被該署分別駁回,侵害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聲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係主張檢察機關駁回其再議聲請之處分書所適用之行政院函有違
憲之疑義。按檢察機關之處分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十四、連義風聲請書為總統宣告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止臨時條款並公布憲法增修條
文,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巫堂明聲請書為財政部六十八、十、十六、台財稅第三七二四五號函有牴觸民
法第六十六條、土地登記使用規則第七十條、契稅條例第二條等規定之疑義,
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劉宏業等四人聲請書為申請核發「軍職年資證明」事件,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
適用國防部(43)樽桐字第六八一號令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為向國防部申請核發士官「軍職年資證明」被拒事件,認行政法
院判決及國防部(43)樽桐字第六八一號令示等,有違法違憲疑義,迭次聲請
解釋,曾經本院大法官會議先後以會台字第二六九九號第三一六九號及第三五
七二號議決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等再以彼等停役當時所領取者,僅
為三個月薪餉及主副食費之給與,並非國防部(43)樽桐字第六八一號令核定
之退徐役金,依法自應發給軍職年資證明,俾便併計公教人員退休年資云云,
聲請解釋。經核仍屬確定判決就聲請人等曾否領取退除役金之事實認定及適用
法規當否問題,既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
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蔡宗恒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上易字第一七四二號判決及七十九年聲
再字第四六四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認所受確定裁判違憲,前經三次聲請解釋,均因程序
不合,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在案。茲再聲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十八、陳雲霞、李成功聲請書請釋示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八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魏庚明聲請書請核釋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二、三項之真意案。
會台字第三八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四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