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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2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0 年 05 月 17 日
80.05.17 第92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二、戴安德聲請書為財政部七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台財稅字第七八三九九八○五號函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以:聲請人按公告現值出售土地予台灣汽車客運公司,未 能依法享受減徵土地增埴稅之優惠,經一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因認 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引用之財政部七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台財稅字第七八三九九八 ○五號函有違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請求釋示等情。惟查上開財政部函即係針 對聲請人查定土地增值稅事件對其所屬機關所為如何處理之具體指示,主管稽 徵機關遂據此而作成課說處分(復查決定),內容與該函完全相同,均屬行政 法院原判決審查違法與否之對象,並非確定終局判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核與前 開受理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三、張淑媛聲請書為申請擔任國中教師,未經許可,認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有違憲之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孟憲祥聲請書為遭警局拘禁、未移送法院訊問,是否違憲,祈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判,適用何項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林棟樑聲請書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四項所規定「重大設施」之涵義案。 會台字第三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李日從聲請書為告訴違反著作權法事件,法院與檢察署對類似情節者為不同之處 理,請予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