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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2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0 年 05 月 10 日
80.05.10 第92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凌緒昌、程竹軒、唐曉初聲請書為最高法院終局裁判,適用臺灣省政府之行政命 令,是否牴觸憲法,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迭次聲請解釋憲法,均因與首開規定不合 ,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又以臺灣省政府有無權力另訂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關職員退休辦法(即所謂附證二)及該辦法是否牴 觸行政院之命令及法律與憲法等語,再請解釋。經核聲請人所附確定終局裁判 (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四號、台再字第一五四號民事判決),並 非適用該辦法以為裁判基礎。據以聲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謝德盛聲請書為聲請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認事用 法錯誤,牴觸憲法,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確定終局判決及 再審判決未依法定程序調查辯論,認事用法錯誤,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 條等情,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 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張乃凡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號及台灣高等法院 七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九七○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七四號 決議:本案保留,交付審查會審查。 四、申屠名珍聲請書請釋示有關公司清算之法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七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就有關公司清算之法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黃志仁聲請書為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七月廿五日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三十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胡碧珠聲請書為聲請人因確認股票所有權存在事件,被台北地方法院違法判決敗 訴,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復違法裁定駁回上訴,侵害聲請人之權利,請予解 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潘綿洲間確認股票所有權存在事件,一、二、三審法院違法 裁判,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及財產權等情,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