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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2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0 年 04 月 26 日
80.04.26 第92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兆宗聲請書為彰化縣伸港鄉公所違法徵收土 地,行政法院判決竟予維持其決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伸港鄉公所違反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第二百二十條 規定,徵收聲請人公司所有土地,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實屬違憲等情,聲請解釋。既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 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陳燿禮、陳文彬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判字第一七四一號等判決消極的不適 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指稱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判字第一七四一號及同院八十年度判字第 九五號確定終局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民法第二四七條、第八二一條、最高法院 二十一年上字第五五號、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三六一號、三十二年上字第四四號 等判例,而違背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等語,係原裁判適用法律 有無錯誤之問題,並非對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 之疑義,其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王澤湧聲請書為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五項有違憲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六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謝子雲聲請書為與考試院因返還房屋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確定判決違法違 憲,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考試院因返還房屋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確定判決違法違憲 ,請予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周弘毅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裁字第九九一號裁定消極不適用民法第七六九 條與第七七二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七十九年裁字第九九一號裁定消極不適用民法第七六九 條與第七七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就該確定終局裁定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六、謝德盛聲請書為聲請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認事用 法錯誤,牴觸憲法,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六七號 決議:本案暫緩討論。 七、周弘毅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二號民事判決消極不適用法律,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二號民事判決消極不適用民法第 七六九條與第七七二條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就上述確定終 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張水龍聲請書為國家賠償案件,認行政法院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三八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 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楊月鳳聲請書為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六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彼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 八六八號刑事確定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竟不待聲 請減刑之裁定,即依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六條發監執行,該條規定 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一項之疑義,請予解釋等情,核非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邢詒江聲請書為刑事案件再議之駁回不起訴處分確定是否屬確定終局判決,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前曾由聲請人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 官會議決議應不受理,並通知聲請人在案(八十院台秘二字第○二七四○號函 )。茲聲請人再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十一、黃子能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九二四號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律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指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規,致聲請人憲 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乃係裁判見解當否之問題,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