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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2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0 年 04 月 12 日
80.04.12 第92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陳麗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七九三號裁定適用同院二十四年度判 字第十九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依法定訴訟程序提起訴訟,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二、周宗頤聲請書為法官依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應否退休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陳麗水等三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九四四號判決適用法令不當,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房屋之現值,遠較一般為低,行政法院判決竟按 一般情形,適用台北市政府公告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房屋街路等級 調整率評定表」等,核算其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並駁回其退稅之訴訟,實屬 違憲等情,聲請解釋。既非對於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 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田穎川、周乃寅聲請書請釋示有關法律與法令規定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七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係請求釋示有關法律與法令規定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五、周春德、周清波、王貞聲請書為抗告是否應事先繳納訴訟費用,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抗告是否應事先繳納訴訟費用,聲請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六、胡碧珠聲請書為法院確認股票所有權事件之判決暨執行命令,均有違憲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陳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六六 號民事判決不合於法律規定程序,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黃月嬌等五人聲請書為不服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號民事確定判   決,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出賣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八、周瑞麟聲請書為減刑之疑義,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陳妙光聲請書為內政部75‧7‧3‧台(75)內勞字第四二三○五二號函,有 否違憲,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附確定終局裁判(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五六號),並非 適用內政部台(75)內勞字第四二三○五二號函以為裁判依據,聲請人聲請解 釋該函內容是否違憲,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周弘毅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裁定消極的不適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規定,聲請 解釋憲法案。 會台字第三七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裁字第九四八號裁定)消 極的不適用法律等語,係原裁判適用法律有無錯誤之問題,不在憲法解釋範圍 。其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陳妙光聲請書為行政院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七十八勞字第二九六○二號 函,有無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附確定終局裁判(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裁字第八七六號裁定), 並非適用行政院台七十八勞字第二九六○二號函以為裁判依據。聲請人聲請解 釋該函內容是否違憲,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陳麗水、陳信榮、陳麗焜聲請書為聲請人申請退還地價稅事件,行政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且對附帶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不為判決,有違憲疑義,請予解釋 案。 會台字第三七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係指稱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八一六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 訴,並對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不為判決,其適用法律及所表示之見解,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並非對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 之疑義,其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李主村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七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 違憲疑義,續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五一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對於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七三號判決,係以適用法規錯 誤為由,聲請解釋七次,迭經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在案,茲仍以同一理由聲請解釋 ,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高永哲聲請書為擔任會計師受除名處分,認行政法院裁定所適用之會計師法規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五二號 決議:本案交付審查會審查。 十五、簡黃碧霞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度財抗字第九六五號裁定依程序從新 原則適用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營業稅法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度財抗字第九六五 號裁定,依程序從新原則適用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聲請解釋,並非指陳上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 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王連科聲請書為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法院判決是否枉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李才幹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規,有違憲之疑義,請予解 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並非主張原確定之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蘇文潮聲請書為煙毒案件,認法院判決有違法之疑義,請予救濟案。 會台字第三七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所涉煙毒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七八 號判決有期徒刑十五年確定,因屬冤枉,請予救濟等情,既非對於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十九、林招雄聲請書為對於地方自治團體管理荒廢寺廟所依據之監督寺廟條例及其有 關法令,以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有關機關編制內雇員之規定有疑義,請 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七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張燕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二號判決適用法律不當, 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曾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其聲請與規定不合,決議不予受理 ,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復以採證不公平及違背事理等情聲請解釋,並未具體 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仍應不予受理。 二十一、張阿結聲請書為桃園縣政府辦理土地重劃,規劃分配不當,致聲請人權益受 損,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陳鳳斗聲請書為退休年資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三、戴城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再議駁回處分書所適用法令牴觸憲法,再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不當,請予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會 議決議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再次聲請解釋。查上開處分書並非確定終局裁 判,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四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