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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2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0 年 03 月 08 日
80.03.08 第92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三、蔡宗恒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聲再字第四六四號裁定,消極的不適用法 規,有違憲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聲再字第四六四號裁定,消極的不適用法 律,有違憲疑義,前經聲請解釋,因不合前述規定,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 予受理在案。茲又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陳銳聲請書請釋示戰士授田條例第十一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七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邢詒江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承辦刑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偏袒被告,主 觀歪釋刑法條文真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黃玉宣等十五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判決適用內政部七十台內地字第四五二六二號 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屏東縣政府辦理屏東市第三期水源市地重劃時,將聲請人等 於重劃前提供私地建設之屏東市廣東路五五六巷五十弄既成巷道,保留為公共 通行之巷道,嚴重損害聲請人等由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所規定之權益。行政 法院採用內政部七十台內地字第四五二六二號函釋規定,判決聲請人等敗訴, 顯與憲法第一七二條規定牴觸,應為無效等語,曾經聲請解釋。因未就上開內 政部函內容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加以敘明,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 案。茲聲請人再以同一事實理由聲請解釋,仍未就上開內政部函內容與憲法有 何牴觸之處加以敘明,經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七、張正堂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八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付印信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八四號民事判 決違背訴願法第二十四條,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指摘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八、李光治聲請書為司法院釋字第八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重新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袁吟龍聲請書為竊盜軍械事件,認軍事審判機關分別論科,未依連續犯處斷,有 違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前後二次竊取械彈認軍事審判機關以侵占公用財物罪分別論科 ,而未依連續犯處斷,有違法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十、陳知英聲請書為省、縣政府不准承租河川浮覆地墾植,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三七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一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