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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2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0 年 02 月 01 日
80.02.01 第92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林玉祝聲請書為國家賠償事件,認法院裁定所引用之法令有違法違憲之疑義,再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法院裁判所引用之法令違法違憲,前曾五 度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其聲請與規定不合,決議不予受理,並通 知在案,茲第六次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予受理。 三、林盡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年度判字第一○二八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三七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及地上物補償事件,認為行政法院七十年度判字第一○二八 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如 何違憲之處,經核與首開規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四、李永恒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度勞上易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適用司法院 解釋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度勞上易字第四 號民事判決,就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十四號、第二十七號及第一 一三號解釋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非就原確 定判決所適用之「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警衛人員暫行管理要點」及相關令函本 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解釋,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 五、于世興、鄭耀民聲請書為確定終局判決適用行政院70‧12‧28‧台(七十)內字 第一八七四六號函縮小工人之範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二○號 決議: (一)本件聲請人因給付退休金事件,受敗訴之判決確定,認該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 70‧12‧28‧台(70)內字第一八七四六號函,縮小工廠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 定工人之範圍致無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之適用,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 解釋,前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八九三次會議議決,認工廠法施行細則及台灣省 工廠工人退休規則關於「工人」之適用範圍,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釋字第二 二六號解釋在案,無再為解釋之必要,決議不予受理在案。 (二)茲聲請人仍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查前開行政院函,僅謂「工廠工人定義, 係依據工廠法施行細則」,茲本院既已就前開工廠法施行細則工人之範圍於七 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以釋字第二二六號解釋在案,其工人之範圍,即應以此解釋 為準,無再為解釋之必要。至聲請人得否據以提起再審之訴,乃另一問題,仍 應不予受理。 六、唐江槐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七九號判決適用法律 之結果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七九號判決適用法律 之結果,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 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予受理。 七、蔡文枝聲請書為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同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二三號判例 前段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請求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確定終局 判決所適用之同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二三號判例前段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一再聲 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事項又    聲請解釋。按最高法院上述確定終局判決引述同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二三號判例 ,僅在說明行政訴訟有別於民事訴訟,對於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循行政救濟 程序解決,並非因適用該判例而裁判聲請人敗訴。聲請人據以請求解釋憲法,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不應受理。 八、林東漢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號判決適用刑法第二百九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遺棄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遭    受駁回,認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號判決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    四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指陳上述判決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譚永生聲請書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確定裁定引用國家賠償法第八條   第二項前段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五 號確定裁定引用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駁回其上訴有違憲之疑義 ,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蕭宏銋聲請書為分割共有物事件,認法院之判決有違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七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判決違背法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楊山陽聲請書請釋示「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六條之疑 義案。 會台字第三七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