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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19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80 年 01 月 04 日
80.01.04 第91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周俊智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度交抗字第三三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 安全規定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度交抗字第三十三號確定裁定所適用 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六條規定,擴張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 十三條之汽車駕駛人包括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在內,有違憲法第十五條第廿二條 第廿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等規定等情,請求解釋。惟查上開交通法規之處罰 車輛駕駛人,係採汽車與慢車二分法之規定,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應否包括於汽 車駕駛人之內,係裁判機關適用法律見解問題。又應否於汽車慢車二分法之外 ,獨立規定機車駕駛人處罰一章,則屬立法事項。至聲請人對於交通安全規則 第六條為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則未據陳明其理由,均與首開得以聲請解釋憲 法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黃世昭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一號判決,不適用普通刑法 詐欺罪,從輕處刑,難謂允洽,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謂:原判決認定其應成立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 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而不以普通刑法詐欺罪 ,從輕論處,難昭甘服,迭次聲請最高法院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未蒙准許 ,茲特請解釋,俾便救濟等語,並未指明原確定判決適用何項法令,發生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吳祈展、吳孟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六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法 律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經查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六三號刑事判決, 就聲請人吳祈展上訴部分,係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理由,非以懲治盜 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為裁判基礎,聲請人吳祈展聲請解釋部分,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又聲請人吳孟並非上開刑事判決之當事人,對該判決 為解釋憲法之聲請,亦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英煥珪聲請書為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法院未依法執行,有違憲之疑義,請予 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其與林宜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未依法執行,有違憲之疑義,請 予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黃正亮、黃正中、黃晨發、黃許金雲聲請書為與台灣省鐵路管理局撫卹事件,認 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七三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台灣省鐵路管理局因撫卹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 七三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迭次請予解釋,均經決議不予受理在案。茲聲 請人又以同一原因聲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華宗蘭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七○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六 十二條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子華松緒殺人後即向警察派出所自首,乃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 台上字第四七七○號確定終局判決認為其自首與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規定要件不 合,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聲請人並非該確定終局判決之 當事人,且所陳亦屬該判決認事用法是否違法之問題,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七、張燕偉聲請書為盜匪案件,認二審法院未依法採證,三審法院維持其判決,均有 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以其所涉盜匪案件,台灣高等法院調查證據未週,取捨證 據違法,最高法院率予維持,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情,聲請解釋。既非對於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八、張正堂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度上字第四一五號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 ,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付印信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度上字第四一五號民事 判決違背訴願法第二十四條,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 陳,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一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 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九、曾金四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八四二號判決,恣意曲解法律,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八四二號判決,恣意曲解法律,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 ,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吳淵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六一六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係同一事由,一再重複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予 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