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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2.20 第91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黃玉宣等十八人聲請書為市地重劃事,認內政部七十台內地字第四五二六二號函
有牴觸法律與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內政部七十台內地字第四五二六二號函及七十五內地字第四二
一七八六號函關於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釋示前後不一,行政法
院判決對於後一函釋之當否,隻字未提,究因何故,令人不解云云,聲請解釋
,因與聲請要件不合,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就同一案
件以上述裁判適用該違法之函釋判決聲請人敗訴,損害聲請人之權益為由,再
請解釋,核屬裁判適用法令有無錯誤之問題。聲請人既未具體指陳該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自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二、蘇世從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五號民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
教育部七十七年六月四日台(77)技第二五一○三號函,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三六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六八號之一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薪俸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七年上字第四
三二號及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七五號民事判決確定,認為所適用之
教育部七十七年六月四日台(77)技第二五一○三號函,違背憲法,請予解釋
。查教育部為中央主管教育機關,由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因案向該部行文查詢
私立學校教師敘薪情形,該部函復說明:「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準用公立同
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惟私立學校自訂敘薪辦法並無任何具體限制」。此項
復文,僅供法官辦案參考,而非一般規範性之命令。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亦不受其拘束。本件聲情解釋,核與前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志勤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三一
五號判決適用七十六年八月七日修訂之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二條、第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稱: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三一五號判決適用七十
六年八月七日修訂之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及第五條
之結果,牴觸憲法等情。惟核其所陳,僅係就運輸用船舶是否為該辦法第二條
之貨物,有所爭執。且認該辦法第五條未將運輸用船舶列入免收商港建設費之
範圍,違反憲法之規定,並非指摘該辦法第二、五條之規定本身有何違憲之疑
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周餘慶聲請書為聲請會計師檢覈事件,認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判
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五九、三六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申請會計師檢覈事件,請求准其比照軍需學校學員,免繳修習會
計學課程十二學分以上正式成績單遭拒,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
遭駁回確定後,又屢次提起再審之訴,亦被駁回。嗣聲請解釋,先後達二十餘
次之多,亦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復以同一理由,
並謂彼與軍需學校學員班第十二期畢業之熊茂學歷相似,銓敘部准熊茂會計師
之檢覈,而竟駁回聲請人之申請,實不公平,工作權亦未受保障,有違憲法第
七條、第十五條之疑義等語,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
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予受理。
五、姚雲平聲請書為新舊醫師法違背憲法,請宣告無效案。
會台字第三六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江正芬、江晉康聲請書為最高法院民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七
三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醫療糾紛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屢次聲請解釋,均係指摘最高法院
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三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七三
號解釋,曲解為「係著重在公立醫療機關醫師之管理,藉以敦促其敬業精神,
並非屬於保護他人之法律」,業已違背法令,並有違憲疑義等情,聲請解釋,
均與前開要件不合,未予受理,茲仍就同一事件,依上開理由,再請解釋,核
其所陳,仍屬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本院上開解釋所持見解及認定醫師有無過失是
否妥當問題,與前開人民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又最高法院七十六年
度台上字第一八八四號民事確定判決,並未引用本院院解字第三二七三號解釋
,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依首開法律規定,尤屬不應受理。
七、杜秋雲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六七號
決議:本案保留,交審查會再行討論。
八、蔡鏡輝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裁字第三四七號裁定及「應考人申請複查考
試成績處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考試院訂頒之「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第八條前段
規定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詳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
,與憲法第十八條相牴觸。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裁字第三四七號裁定以聲請人
提起訴願逾越三十日之不變期間為由,將聲請人之訴予以駁回,亦有牴觸憲法
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然查上開行政法院裁定並未適用「應考人申請複
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而有關不變期間之認定如何,係屬該裁定認事用法是
否錯誤之問題,聲請人就此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周弘毅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五號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律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五號判決適用內政部台內地
字第四一九九二號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
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事件,以同一理由,再次聲請解釋,雖另謂最
高法院消極的不適用民法第七六九條第七七二條判決聲請人勝訴為違背憲法云
云。核屬該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是否不當之問題,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十、林添順聲請書為台南市警察局警員送達法院文書,命聲請人登記,有違憲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周弘毅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裁字第五四三號裁定,消極的不適用法律
,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裁字第五四三號裁定,就其對司法院第一廳
復函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予以駁回,係屬消極的不適用法律,有違憲之疑義,聲
請解釋,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林添順聲請書為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前發執行命令,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五十六條意旨,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六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既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毛日榮聲請書為內政部函釋及行政院再訴願駁回決定書意旨,與「更正戶籍登
記出生年月日辦法」有違,不准聲請人更正出生年月日,有違憲之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張莊美碧聲請書為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四十二年
台上字第一三○六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本院大法官會
議係審查該法律或命令本身是否牴觸憲法,而非審查該確定終局裁判是否有應
適用某種法律或命令而不適用之錯誤。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確定終局裁判後,迭次聲請解釋憲法,均
因與法定要件不合,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再請解釋憲
法,核其所陳要旨,係主張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六號判例與本件
案情根本不符,在本件予以適用,而不適用有利於聲請人之法律及其他判例,
係屬牴觸憲法等語,並不涉該判例本身如何牴觸憲法之問題。揆諸首開說明,
仍應不受理。
十五、江濟澤聲請書為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應否
送經立法院通過,發生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七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王志新聲請書為南投縣政府擅將聲請人之土地納入重劃,強徵差額地價,認有
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李訓廟聲請書為聲請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法院判決錯誤違法,侵害其
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其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法院判決將訟爭土地一筆誤為二
筆,足證違法,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迭請解釋憲法,經本院以其與前
開規定不合,不予受理,並函知在案,茲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與前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廖清榮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心神喪失有誤,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心神喪失有誤,聲請解釋,核屬
判決認事用法是否不當之問題,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吳美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二三三號判決適用房屋稅條例及
財政部函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三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對聲請人課徵房屋稅,適用房屋稅條
例第三條及財政部台財稅字第二六二七一號函不當,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
第一二三三號判決維持原處分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屬適用法令是
否錯誤之問題,既未具體指陳前述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二十、周弘毅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裁字第八三七號裁定,所適用之同院六十
二年裁字第四十一號等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監察院對其陳訴所為覆函,
遭駁回之裁判,認該裁定援引該院六十二年裁字第四十一號等判例,謂監察院
之覆函為單純之事實敘述,非行政處分而判決聲請人敗訴,有違憲之疑義,聲
請解釋。並未具體指陳該確定裁定所引判例如何牴觸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二十一、劉治平聲請書為法院裁定免除強制工作繼續執行。究應自何日生效,請釋示
案。
會台字第三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八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關於免除強制工作繼續執行之刑事裁定,如何起算生效日期一節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王國魯聲請書為國防部未依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核支退休俸,有違憲疑義
,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八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經聲請解釋,因未經確定終局裁判,與首開規定不合,前經本院
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在案,本件係同一事由再次聲請解釋,仍應不受理。
二十三、葉則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判決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等規定,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退休金事件,認行政法院判決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等規定,
牴觸憲法,迭次聲請解釋,均因與上開規定不合,不予受理在案。茲第十次,
又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四、蕭宏銋聲請書為共有土地分割事,認法院判決違法,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共有土地分割事,認法院判決認事用法有誤,而非主張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何一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
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一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