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9.11.23 第91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葉明哲等四人聲請書為法院判決,擅權專斷違背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國七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七七號、第八
九號、第九○號等刑事裁判,違法違憲,請求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法院擅
權專斷、枉法裁判,而非主張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二、孟憲智聲請書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
會台字第三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證據之證明
力,由法院自由判斷,易使審判偏差,與憲法第十六條意旨不符等語,經查最
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九號確定判決係以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
之程式,予以駁回,並未引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為裁判之依據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蔡錫洲、蔡錫城、蔡錫村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四四三號判決所
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因土地徵收事件,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聲請解釋,核其所陳,
並未指明上開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台北市議會聲請書為台北市中正等四區公所自七十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同年六月
三十日止所需之經費,究應依預算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辦理追加預算或依同法第
六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動支第二預備金,請予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六○號
決議: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
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但該機關依
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法第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由於台北市政府為促進整體市政建設之均衡發展,重行劃分行政區之結
果,將原有十六區,調整為十二區。台北市議會與台北市政府就調整後之部分
區公所是否為新增機關之事實認定不同,因而對其七十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同
年六月三十日止所需之經費,究應適用預算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或同法第六十
四條第三款發生疑義,查上述區公所究為增設?或為重組?乃事實認定問題,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林添順聲請書請釋示罰金與易科罰金是否相同案。
會台字第三六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係請釋示罰金與易科罰金是否相同,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張正堂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度上字第四一五號民事判決未依據法律有
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度上字第四一五號民事判決違背訴願法
第二十四條,致剝奪其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與財產權,請求解釋,並未指陳上
述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七、久寶林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深塗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五
○○號刑事確定判決,適用森林法規定所表示之見解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六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五○○號刑事確定判決適用森林
法規定所表示之見解不當,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散會:九時廿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