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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1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9 年 10 月 11 日
79.10.11 第91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陳向榮等九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五二九號判決適用同院六十二 年度判字第九六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七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等為遺產稅事件,提起訴願、再訴願暨行政訴訟,案經行政法院七 十九年度判字第五二九號判決駁回其訴確定。聲請人等認為行政法院判決適用 法律不當,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請求解釋。業經 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本院會台字第三五六五號),茲聲請 人等復以同一原因,再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至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九十六號判例,係引用稅 捐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之規定。 該項規定,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二四號解釋釋示在案,併此說明。 三、凌緒昌、程竹軒、唐曉初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四號及同年 度台再字第一五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台灣省政府六十九年九月三日(六九)府人四 字第八七九○二號函,有違法違憲疑義,續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九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等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四號及同年度台再字第一五 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台灣省政府六十九年九月三日(六九)府人四字第八七九 ○二號函,有違法違憲疑義,迭次聲請解釋,前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 在案(七十七年十月廿一日第八六○次、七十八年四月十四日第八七二次、同 年七月七日第八七八次、同年十一月十日第八八八次、七十九年六月廿二日第 九○六次會議)。茲又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四、葉則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判決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等牴觸憲法疑義案,再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本件聲請人為退休金事件,迭次聲請解釋憲法,均因與上開規定不合,不予 受理在案。 (二)聲請人茲又以同一事由,自稱「情願自改敘之日起改支」等語,再請解釋憲法 ,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田介伯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七號確定判決,適用民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為不當,與憲法牴觸,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七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 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等情。查聲請人 曾以同一事由,兩次聲請解釋,均因程序不合,決議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 仍執前情,聲請解釋。按適用法律是否適當,乃裁判上之法律見解問題,如非 法令本身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首開規定,仍不得聲請解釋,其聲請不予受理 。 六、蕭宏銋聲請書為借貸擔保事件,認檢察官之處分與法官之判決兩歧,聲請釋示案 。 會台字第三六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借貸擔保事件認檢察官之處分與法官之判決兩歧,聲請釋示,並 非聲請解釋憲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羅凡慎聲請書為台北市團管區司令部依法核准為後備軍人者,竟遭國防部之否定 ,認有違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梁家鳳聲請書為地政機關對於非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地區,引用複丈辦法第二十 三條規定,更正土地面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盧昌順聲請書為請領生活補助費事,請釋示陸海空軍軍官在台期間退伍除役實施 辦法規定等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六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林鴻清聲請書為土地徵收事件,補敘理由,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屏東縣政府徵收其土地,有不應徵收而徵收之情形,行政法院 就其所提行政訴訟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 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並函知聲請人在案。茲聲請人復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 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同法第三十三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 第二項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之疑義,再請解釋, 並無具體內容,仍與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法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羚揚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春恭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 一四二二號判決適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七七)環署水字第二七三三八號函釋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二五號 決議:本案保留,交審查會再行討論。 十二、王龍 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十七條第一 項及同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一六一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土地事件不服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五二三號判決,前 經聲請本院解釋憲法,因與前開規定不合,已不予受理在案。本件係同一事由 再次聲請解釋,仍未具體陳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或判例有如何牴觸憲 法之疑義,應不受理。 十三、羅金瑩聲請書為強姦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重上訴字第一六六號判 決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二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人對其因強姦殺人罪經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重上訴字第一六六號 判決處無期徒刑確定,有所不服,指摘原判決侵害其憲法上之權利,核與首開 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十四、蔡學鵬聲請書為告訴陳瑤煌詐欺案,檢察官偵查失誤,有違法疑義,請釋示案 。 會台字第三六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林玉祝聲請書為國家賠償事件,認三審法院裁判所引用之法令有違法違憲之疑 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花蓮縣選舉委員會因國家賠償事件,發生爭訟,聲請人於其遭受 敗訴判決確定後,主張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不當,迭次聲請解釋,均因程 序不合,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仍未 具體指陳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蔡金鳳、蔡文枝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六十八年度交上更(二)字第二三號判 決採證不實,偏離事實,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台灣高等法院六十八年度交上更(二)字第二三號刑事判 決,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之證據顯然不符,致被告獲判無罪,有違法違憲之 疑義,聲請解釋。惟聲請人並未指陳上述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 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王尚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確定民事判決適用工廠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民事判決適用工廠法第二十七條,發生有牴觸憲法第 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疑義,已六次聲請解釋,均因與要件不合,經 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並分別通知聲請人各在案。茲聲請人再以同一事由聲 請解釋,仍未陳明上開法律規定工廠及工人各有終止契約之權,究有何牴觸憲 法之疑義,經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十八、沈企璋、陸元煦聲請書為土地增值稅事件,稅務員違法失職,行政救濟期間, 財產被稅務機關扣押,行政訴訟亦被駁回,均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土地增值稅事件,稅務員違法失職,於其行政救濟期間,財產被 稅務機關扣押,其行政訴訟亦遭受駁回,認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十九、王貽詮聲請書為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規定牴觸憲法疑義,請予 重新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發生牴觸憲法疑義,聲請 解釋,經本院釋字第二四六號解釋與憲法並無牴觸在案,茲聲請人以該解釋未 通知其到場說明及參考立法資料,致有違誤等詞,請予重新解釋,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唐慶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 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廿一、林添順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七號裁定是否有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五十六條之效果,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七號刑事裁定,是否有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確定裁定之效果,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廿二、江正芬、江晉康聲請書為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三審民事裁判所持見解, 是否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稱:聲請人因醫療延誤受損,對醫師所提請求損害賠償之 訴,經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三號、一八八四號判決敗訴確定後, 另提確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存在之訴,復經三審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上開各裁判認事用法多有違誤,有消極的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等情形,侵 害聲請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為期能對上開裁判聲請再審,故聲請解釋等語。 核其所陳,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其聲請與前開人民聲請解釋之法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廿三、金山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金木聲請書為強制執行案件,認最高法院民 事裁定消極不適用判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廿四、王志新聲請書為請釋示未參加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應否負擔所需土地及各項 費用案。 會台字第三六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廿五、陳昭南聲請書為懲治叛亂條例第八條沒收財產之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十五條 之規定,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廿六、杜秋雲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三一四號及七十七年度判字第一 九七七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為請求重新公告徵收及依新地價發放補償費事件,對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 判字第一三一四號及七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九七七號判決發生有違憲疑義,請求 解釋,未據敘明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廿七、陳象生聲請書請釋示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與命令有何牴觸憲法 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廿八、彭學堯聲請書為請求解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三項之含義案。 會台字第三六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