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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1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9 年 09 月 21 日
79.09.21 第91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游景榮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裁定,適用該院六十八年 度台再字第一四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八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確定裁定並未引用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度台再字第一四五號判例,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黃子龍聲請書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引用財政部七十四年台 財稅字第二二○○七號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事件,不服台中市稅捐稽徵處之決定,經提 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遞遭駁回確定,遂以:(一)其所出售土地中有 兩筆係部分屬農業區,部分屬道路用地,其屬農業區部分之土地,依法應免徵 土地增值稅,但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卻依財政部七十四年台財稅字第二二○○七 號函釋,就不應課徵之部分亦按一般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本件財政部之函釋 實已違背憲法及法律之規定;(二)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九二四號判 決竟謂財政部前開函釋,係基於其為稅捐稽徵機關最高主管單位之職權所為, 難認其與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違,而無視於憲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 之規定;(三)稅捐主管機關不得因本身行政作業上之便利,對於明知不應課 徵之賦稅,以行政命令或解釋,預令人民負擔,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 定及租稅法定原則等情聲請解釋。經查(一)本件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及再 審判決均以聲請人出售之土地「全屬農業區劃設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並非農 業用地」之事實認定為基礎;(二)判決中雖曾引述財政部七十四年台財稅字 第二二○○七號函,說明該函係就出售部分屬農業區,部分屬道路之土地,在 尚未分割之前,釋示其土地增值稅之計徵方法,與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之 規定並無違背,但此段論述與本件確定判決係以前述事實認定為基礎者無關。 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張東弁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台灣 省政府社會處七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七二社字第二九六七四號等函令有牴觸法律 及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與吳萬爵服務於彰化縣埔心鄉公所時,負責募款為該鄉瓦社區 埔心國小分班購買校地,因供認以不實之募得財物支出明細表為附件與所製作 之公函一併報請彰化縣政府轉送省政府社會處核備,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處起訴,案經第一、二審以偽造文書罪判決,聲請人不服上訴於最高法院,亦 遭駁回,認為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二號刑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 台灣省政府社會處七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七二社二字第二九六七號函、彰化縣 政府七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彰府社政字第一○二二五○號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 日彰府社政字第一○九三○○號函及七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彰府社政字第一二七 四○三號函均有牴觸憲法、中央法規標準法、公務員服務法及台灣省統一捐募 運動實施辦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查上述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所依據者為第一、二審判決所援用之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二百十六條與第二百十三條有關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 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規定,以及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 款、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乙類(三)、第四條 第二項、第六條有關減刑緩刑之規定,並非聲請人所指稱之各項公函,本件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廖境林聲請書為聲請退還溢繳契稅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五○一號 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聲請退還溢繳契稅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五○一號 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函關於不准提高房屋現值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前 曾聲請解釋。經核該判決並非因適用該財政部函,不准提高房屋現值,作為判 決聲請人敗訴之根據,因而認與上開聲請解釋憲法之規定不合,決議不受理並 通知在案。至於聲請人另案「申請提高房屋現值」事件,行政法院判決是否適 用該財政部函,而不准提高房屋現值,則係另一適用法令之見解及如予適用時 該函是否牴觸憲法之問題。聲請人就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依首開說明,仍應不 受理。 五、林孟彥聲請書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李訓生、李訓廟等四人聲請書為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認確定判決有違憲疑 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認確定判決有違憲之疑義,先後九次聲請 解釋,均因不合前開規定,未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又以訟爭土地買賣祇有一 筆,判決竟為兩筆,而所認尾款數額,亦有錯誤等詞,再請解釋,仍與前開規 定顯不相合,應不受理。 七、吳淵燦聲請書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有牴觸水利法之規定,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六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王國魯聲請書為國防部未依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核支退休俸,認有違憲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黃德財聲請書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再議,理由於 規定期限後補呈,是否有逾期之問題,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再議,理由於規定期 間後補呈,是否有逾期之問題,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人並非確定終局裁判之 當事人,其聲請又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卓厚萱聲請書為退休年資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二五四號等裁判 適用法律錯誤有違憲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解釋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二四五號判決、同院七十七 年度判字第六九八號判決及同院七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一二號裁定,不適用應適 用之法律,而違法適用教職員退休法規之規定,其判決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 第四六八條),不法侵害憲法上人民之權利,請予解釋,乃屬原判決適用法律 是否錯誤問題,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前經本院大法官議決 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三二四八、三二五六號),茲再請解釋,仍應 不受理。 十一、鄭硯香聲請書為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予解 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羅海潮等偽造文書案件,經判決被告無罪確定在案。聲請人 迭次以上述確定判決不當聲請解釋,均經決議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派 用人員派用條例違憲請求解釋。惟查上述判決係以並無偽造文書事實,判決被 告無罪,非以上述條例為判決之依據,仍核與首述規定不合,應不予受理。 十二、劉和穆聲請書為雲林地方法院妨害家庭案判決與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兩 歧,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並未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 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張經邦聲請書為法院判決不依事實,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指摘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六十七年訴字第二○○○號民事判決為「 不依事實、非法判決」,並非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其據以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李佩璇聲請書請釋示「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之適用,是否有「志願役」與 「義務役」之分案。 會台字第三六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張莊美碧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六年上字第六十八號判決及最高 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八○號裁定適用同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六號 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六年上字第六十八號判決及最高法院 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八○號裁定適用同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六號判例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等情。查最高法院上述裁定,係以上訴不合法, 從程序上駁回聲請人之上訴,並未引用上述判例,且聲請人迭以同一事件聲請 解釋,均經決議不予受理,茲以對同一事件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十六、林添順聲請書為誣告案件認檢察官未經偵查訊問即逕行起訴,有違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陳向榮等九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五二九號判決適用同院六十 二年度判字第九六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七號 決議:本案保留,交審查會再行討論。 十八、黃河章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五二號及八○二號判決所適用之 法律及命令,有違營業稅法,構成違憲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屏東縣稅捐稽征處向聲請人補征營業稅,係依據財政部( 72)台財稅字第三五一五八號函,認為:「其購進飼料不論部分確係供自用抑 或為親友調用,依規定均應報營業稅」,缺乏法律依據,且有違營業稅法第四 十一條:「逃漏營業稅五年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行課征」之規定等語。 第查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所引用之前述財政部函,聲請人並未具體陳明其有何牴 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凌緒昌、程竹軒、唐曉初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四號及同 年度台再字第一五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台灣省政府六十九年九月三日(六十九) 府人四字第八七九○二號函,有違法違憲疑義,續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九號 決議:本案保留,交審查會再行討論。 二十、吳淵燦聲請書為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六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邢詒海聲請書為請釋示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受領補償金之順序 ,是否包括兄弟在內案。 會台字第三六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胡耿土聲請書為拆屋還地事件,認法院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法違憲之疑義 ,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三十條及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一十九條,並主張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判決,諸 多違誤,請求解釋,核均非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三、張樹田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七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 台灣省政府小康計畫低收入小本創業貸款實施要點摘要,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最高法院對其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所為敗訴判決,屢次向本院 聲請解釋憲法(會台字第二七六五號、三○三○號、三一二七號、三一八五號 、三二四三號等),均因與首開規定不合,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在 案。本件係同一事件,再次聲請解釋,仍應不予受理。 二十四、倪茂華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判決是否有拘束力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六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五、林添順聲請書為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時間與刑事訴訟法規定期間不符,並 提起上訴,是否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涉有誣告罪嫌,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後,因不滿檢察官不 服判決提起上訴,遂聲請解釋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涵義,並非 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二十六、張秉廉聲請書為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後得否再行自訴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