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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7.27 第90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陳川成聲請書為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祖先等事件,對行政法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均駁回其訴之裁判,認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管轄問題,發生適用法律及違憲之疑義,而非主張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
,應不受理。
三、金山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金木聲請書為參與分配事件,認最高法院裁定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參與分配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九十號裁定及七
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十四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及再審之聲請,違背憲法,請
求解釋,而非主張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即
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四、馬曉濱、唐龍、王士杰聲請書為就司法院釋字第二六三號解釋未對最高法院七十
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號判決是否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部分解釋,請
予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七二號
決議:本案存查。
五、周新城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裁字第五○號裁定適用同院五十五年度判字
第三三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事室單一第九職等主任,因不服被調為第
七至第九職等視察,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認行政法院七
十九年度裁字第五○號裁定引用同院五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三五號判例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請求解釋。按因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如未改變其身分關係,不直
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憲法上權利,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意旨,受處分
之公務員尚不得提起行政爭訟。本件聲請人服公職之權利既未直接受影響,自
有上開解釋之適用,亦即行政法院五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三五號判例及內容相同
之其他判例,與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第二○一號及第二四三號解釋意旨不符
部分,本已失其效力,尚無再為解釋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不受理。
六、胡耿土、王福林等十人聲請書為拆屋還地事件,認最高法院判決違法,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三五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係謂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決採證用法,諸多違誤。既
非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曾菁華聲請書請釋示都市計劃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疑義。
會台字第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王玉田聲請書為總統宣告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後,依本時期所訂定之法令應否隨之
廢止,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李主村、李台磯、劉蘭麗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三號判決
遷讓房屋事件,侵害聲請人等憲法上保障之權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七三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李主村與國立清華大學間遷讓房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
台上字第三七三三號判決確定,其迭向本院大法官會議之聲請解釋(七十八年十月
二日、十月二十四日、十二月八日、七十九年三月三日、四月十七日及六月六日)
均經會議決議不受理各有案,茲仍以同一理由聲請解釋,仍應不受理,至於聲請人
李台磯與劉蘭麗,皆非確定判決所列之當事人,自不得同為聲請人,併應不受理。
十、杜俊哲聲請書為原公有零售市場建屋遭火焚毀滅失,原攤位使用人對於重建之建
屋,是否仍存有租賃關係,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魏伴聲請書為土地所有權爭執事件,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別為不同判決有違
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土地所有權爭執事件,以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別為不同之判決
,有違憲疑義,請求解釋,因與上開規定不合,曾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
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實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柯賜海聲請書為偽造文書案件,認歷審法院未詳予調查事實,判決不當,有違
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法院審理其涉嫌偽造文書案件過程中在程序上有違法之疑義,
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為與人民聲請解釋要件不合,議決不受理在案
。茲聲請人復以歷審法院審理該案件未詳予調查事實,判決不當,有違法之疑
義再請解釋,既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
法之處,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劉永貴聲請書為主管機關對所屬之公務員為消極之不作為處分,致喪失權益,
有無違法,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林添順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七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觸犯妨害自由罪,經法院判刑確定,對累犯構成要件之規定發
生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為與人民聲請解釋要件不合,議決不
受理在案。茲聲請人認為該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不當,有違憲之疑義,再行
聲請解釋,既未具體指陳該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張正堂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度上字第四一五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上字第四一五號民事判決,扭曲事實,
適用法規錯誤,漏未斟酌證物,有違法之疑義,請求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
認為不合聲請解釋要件,議決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聲請解
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