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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0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9 年 07 月 20 日
79.07.20 第90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王果雄聲請書為告訴王振興等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有違憲 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五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二八之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其告訴王振興等妨害自由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不 起訴處分,嗣聲請再議,復被駁回確定,該處分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發生 違憲疑義,請予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與首開規定不符,不予受理並通知 在案(參見本院(七十九)院台秘二字第○二六六○號函),茲復以同一事由 ,再請解釋,仍有未合,應不受理。 二、葉則仁聲請書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及教育部七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函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本件聲請人於六十九年退休後,主張警官學校正科畢業,業經認定為專科學 歷,要求改敘薪級,而遭批駁,行政法院判決,亦採用最後之月俸額核計退休 金,不予提高改敘,等情,先後多次聲請解釋憲法,因與上開規定不合,均經 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 (二)茲聲請人又以同一事實,再請解釋憲法。經核其聲請解釋之目的,在請求自退 休前之五十四年起依專科學歷改敘最高薪級,並補發薪津差額,提高退休當時 之月薪額。既以溯及退休前改敘薪級,作為提高退休時月薪額之前提,而能否 溯及改敘薪級,又不屬退休法規適用之範圍。聲請人泛指退休法規牴觸憲法, 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林世祿聲請書為辦理律師登錄事,發生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五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宋隆長聲請書為地主出賣農地或以之抵繳遺產稅,承作佃農有無優先承購權,請 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五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劉正忠、劉峰吉、劉正義、劉益杉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五十七年度訴字第 五○一五號判決適用礦業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六十五條等規 定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不當,經本院大法官議決 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三五二六號),茲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六、黃正亮等四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七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因與前開要件不符,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在 案,茲聲請人又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仍應不予受理。 七、李德祥、趙義生、陳勇成聲請書為內陸河川之船筏是否應申請使用執照,請釋示 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五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周弘毅聲請書為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69、9、6、台內地字第四 一九九二號函,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經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 第八○五號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該判決理由欄雖載有「被上訴人主張,依內 政部六十九年九月六日台內地字第四一九九二號函釋示,上訴人不得主張時效 取得」等語,但該判決係認定聲請人既於另案主張,以取得所有權之意思而占 有系爭土地,自不得於本案又主張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因而為聲請人敗訴之 判決,並非以上述內政部函為判決之基礎,換言之,即該內政部函,並非確定 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件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九、李訓廟等四人聲請書為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認確定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予解 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六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所有權事件,認確定判決有違憲之疑義,先後八次聲請解釋 ,均因不合前開規定,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又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仍與 前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張建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四四八、四四九號及七十五年度判字 第一○九號判決,適用司法院院字第二六七一號解釋,有違憲之疑義,再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三五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考試及格並註銷證書事件,認為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 四四八、四四九號及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九號判決,適用之司法院院字第二 六七一號解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七十四年度判字第四四八、四 四九號判決,係認聲請人起訴為有理由,在程序上為聲請人勝訴之判決,而七 十五年判字第一○九號判決則未引用上開解釋。聲請人前曾以同一事由三次聲 請解釋,均經認為不合前開規定,不予受理在案。茲又以同一事由,四次聲請 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不予受理。 十一、謝玉章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九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台灣省稅務局 七十六年稅二字第五四一三五號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省稅務局七十六年九月八日七六稅二字第五四一三五號函 釋,與所得稅法難謂允合,循序申請復查、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行政訴 訟再審之訴,均被駁回,爰聲請解釋憲法。惟上開函釋係台灣省稅務局對原處 分機關就如何處理聲請人案件所為之具體指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據以適用之 法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