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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6.22 第90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沈水元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函頒「
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發生牴觸憲法疑義,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五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彼因籌設「中華仙學會」,向內政部聲請許可設立,經該部
依其內部規定「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認聲請人使用之名稱非學理上
或社會上一般認可之文字,會員亦無相關之資歷及學歷,不能達成設立之宗旨
為理由予以否准,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七○號
判決,亦持同一見解,予以駁回,有違憲疑義,請予解釋。查上述確定終局判
決係以「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為依據,並認
人民團體設立許可為內政部之固有職權,並非以上述作業規定為裁判基礎,聲
請人據以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蔡文枝聲請書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二三號判例前段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本件聲請人為請求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損害賠償事件,前曾一再聲請解釋憲
法,以與此項規定不合,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
(二)茲聲請人又就同一事項再聲請解釋憲法。經核確定終局裁判,係因聲請人所主
張之事實,不能成立民法上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亦不能依民法第
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請求任用機關連帶賠償,為聲請人敗
訴之論據。至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二三號判例前段,不過揭示行政訴訟有
別於民事訴訟之旨。確定終局裁判敘述及之,意在說明對於行政處分如有不服
,應循行政救濟程序解決而已。並非因適用該判例而裁判聲請人敗訴。聲請人
執以聲請解釋憲法,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張金卻聲請書為勞工退休金給付事件,請釋示勞動基準法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四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勞工退休金給付事件,請求釋示勞動基準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鄭硯香聲請書為「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再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凌緒昌、程竹軒、唐曉初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四號及同年
度台再字第一五四號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有違法違憲疑義,再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省營復興紡織公司報經台灣省政府核復對奉命退休人員給
付之退休金標準,行使既扣除伙食費經常固定待遇等,再從本俸中打七折辦法
之行政命令,聲請人等認有侵害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曾四次請求解釋,均
因與首開規定不合,不受理在案。聲請人等今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未陳明
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經核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孫成玉、夏金受、孫正君、孫夏倫聲請書為返還房屋事,認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一九四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五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五號判例,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其與海軍總司令部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法律牴觸憲法,迭次聲請解釋,均因與人民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故未予受理。
茲就同一事件再請解釋,仍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七、毛協秋、許迺賢、尤國鼎聲請書為工程受益費事件,認行政法院判決適用法規錯
誤,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工程受益費事件,檢附報紙影本等證據主張本案已公布不予徵
收工程收益費,要求行政機關變更原處分,為原處分機關援用「工程受益費征
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從程序駁回確定。聲請人不服,一再以適用法規錯誤
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聲請再審,均經行政法院裁定駁回,本件聲請解釋,未
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應不受理。
八、江正芬、江晉康聲請書為最高法院確定民事判決曲解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七三號
解釋,致有違憲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五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須具備下
列要件:(一)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醫療糾紛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屢次具狀指陳最高法院駁回其訴
之判決,曲解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七三號解釋「並非保護他人的法律」,業已
違背法令,並有違憲疑義等情,請求解釋,均因與前開要件不合,未予受理。
本件聲明,仍就同一事件,指陳本院前開解釋有牴觸憲法疑義,再請解釋,核
其所請,仍屬最高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所持見解是否妥當問題,並非指
陳本院前開解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
受理。
九、台灣雄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桃杭聲請書為購買土地價款付清,契稅亦已
核定繳納,但未移轉登記,是否有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所定登記同一之效力,請
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陳,並非謂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
之疑義,其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楊穎中聲請書為稅務行政上不當措施,造成人民損害,有違憲之疑義,請求解釋
案。
會台字第三五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報七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對稅務機關剔除其一名子女受
扶養親屬寬減額,認有違憲之疑義,請求解釋。並非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吳政道聲請書為聲請人之駕照、行照、無故遭扣押,加以裁罰,並經行政法院
再審裁定,分別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請予
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迭向本院聲請解釋,均以不合法定要件,不予受理,茲再請解釋,
核其所陳事由,仍與前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