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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0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9 年 06 月 08 日
79.06.08 第90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恒昶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沈善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支持之財政部 69.8.5.台財稅字第三六四六四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歷年進口之富士牌照相紙,屬於海關進口稅則第六類化學工業 用品第三七○三號之未曝光感光性紙等課稅項目,依稅則第四十八章「註」( 丁)、記載,本不在稅則第十類第四十八章規定依紙類及其製品課稅之列。乃 財政部基隆關援引財政部69.8.5台財稅字第三六四六四號函,認該照相 紙為加工紙類,對之加徵貨物稅,行政法院確定裁判,章予維持。因認該函牴 觸海關進口稅則第四十八章「註」、貨物稅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條及與憲法第 十九條規定有違等情,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明上開財政部函有如何牴觸憲法 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劉輔中等五人聲請書為警政當局不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之規定予聲請人等改任警 察官,經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因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如未改變其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憲 法上權利,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意旨,受處分之公務員尚不得提起行 政爭訟。本件聲請人所稱,其原任警察人員,警察當局不依法行政,未將聲請 人改任為警察官,經先後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等情,既未 直接影響聲請人服公職之權利,自有上開解釋之適用,尚無再為解釋之必要, 本件聲請應不受理。 三、陳進國聲請書為台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是否牴觸民法及 憲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台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是否牴觸民法與 憲法,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張越華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六十年度裁字第二三二號判例及訴願法第一條規定有違 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二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向其所服務之省營事業機構請求續住眷舍及就地改建承購事件提 起行政爭訟,案經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以其所涉訟事項並非行政處分為由從程 序上駁回確定。聲請人茲以行政法院六十年度裁字第二三二號判例及訴願法第 一條之規定「似屬嚴重剝奪人民對公營事業訴願之門徑及基本權利」為由請求 解釋,惟未具體敘明上述判例及法條發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王果雄聲請書為聲請再審被駁回,發生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五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二八號 決議:本案保留,交審查會再行討論。 六、吳秀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七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62 .2.23.台(62)內字第一六一○號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必須( 一)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 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建築執照起造人名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受敗訴判決,有所不服 ,迭次聲請解釋,均因與前開要件不合,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在案 。本件係同一事由,再次提出聲請,仍應不予受理。 七、劉宏業等十九人聲請書為國防部(43)樽桐字第○八一號及(48)通甲字第 ○一八一號函令有牴觸法律及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呂文斌聲請書為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被駁回,發生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 會台字第三五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邱錦華聲請書請釋示車禍案件是否為重大及告訴乃論案件案。 會台字第三五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王龍 聲請書為台南縣政府違法徵收民地,又未核發補償地價,侵害人民土地所 有權,行政法院判決支持其議,違反憲法第一四三條第一項,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台南縣政府於四十二年間徵收聲請人及王思料等十四人共有 之土地持分放領與承租人洪天和、黃堯二人時,超過王思料持分面積○.○四 三三公頃,並將補償地價發給王思料一人,侵害聲請人之土地所有權,經提起 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行政法院判決違反憲法第一四三條第一 項規定云云,並非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吳瑞宗聲請書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認法院確定判決不適用連續犯為裁判上 一罪之規定,造成一事兩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無非謂其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因台灣高等法院未予查明其 為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竟予一事兩判,復遭最高法院以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 一○六七號判決駁回確定,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云云。既屬法院認事用法有無 錯誤問題,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凌楚聲請書為非律師代人撰狀,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包攬訴訟刑責, 再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秩序案件,迭次聲請解釋非律師為人撰狀,是否構成刑法第 一百五十七條包攬訴訟刑責,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與聲請要件不合,決議不 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三一六一號、第三二一四號、第三二六八號、第三三二三 號、第三三九二號)。茲對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要件不合,應 不受理。 十三、陳象生聲請書為台灣省台南縣選舉委員會拒還溢收保證金及動員戡亂時期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林春英聲請書為盜印身分證影本,是否應負竊盜或防害秘密罪責,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陳向榮等九人聲請書為遺產稅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五二九號判 決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遺產稅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五二九號判決適用法 律不當,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請求解釋,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田介伯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七號判決適用民法第一 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與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二四號判例意旨不符,有 違憲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三九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與達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認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 年上易字第二七七號確定判決,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與最高法院四十 二年台上字第一二二四號判例意旨不符,再請解釋等情。查聲請人前次聲請解釋 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本件核係指摘上開確定判決適用法 律不當,顯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 十七、陳乃熊聲請書為貪污案件,認法院適用法律不當,有違憲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三五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案件被判處罪刑,認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採證不當,有 違憲之疑義,前曾多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並通知在 案(本院七七院台秘二字第○四三二六號、第○六八九五號、七九院台秘二字 第○一○一五號),茲聲請人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 不予受理。 十八、王尚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確定判決適用工廠法第二十七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案。 會台字第三五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曾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八五七、八六二、八八四次會議先 後決議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仍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仍應不予受理。 十九、王勛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七年度上字第七二五號民事確定判決 適用之民法第四八八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彼受聘任高雄縣林園國民中學教師,聘約期間於民國六十五年 七月卅一日屆滿,該校於同年九月廿一日通知不再續聘,聲請人提起確認契約 關係存在等訴,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七年度上字第七二五號確定判決適 用民法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所為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之評價有牴觸憲法 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疑義,請予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 應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三四七○號)。茲主張期限屆滿後,始得終止契約, 上述評價,仍有違憲疑義,再請解釋,核屬原判決認事用法是否妥當問題,據 以聲請解釋,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熊茂雲聲請書請釋示同一家人分別於不同住址各自立戶,究應屬幾戶案。 會台字第三五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