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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90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9 年 05 月 21 日
79.05.21 第90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台北市議會聲請書為行水區土地是否屬於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河道公共 設施用地,本會與內政部之見解不同,適用法律發生疑義,再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六號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聲請統一解釋,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統一解釋之主旨,在於行水區土地雖經內政部解釋為非屬於都市計畫 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河道,而聲請人台北市議會則認為該土地 經政府徵收後作公共設施使用者,應屬公共設施用地云云。惟查行水區係為水 利防洪而設(水利法第七十八條及施行細則第一百四十二條參看),屬於都市 計畫法第三十二條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問題,河道則屬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 共設施用地之一種,兩者立法目的不同,而不論何者,均須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經過細部規劃核定,方可實施。本件涉及用法前 提之事實問題,並非兩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有異,揆之首開規定 ,應不受理。 二、廖境林聲請書為財政部(64)台財稅字第三五六六三號函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退還溢繳契稅事件,指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判字第五○一號等 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64)台財稅字第三五六六三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 請解釋。經查聲請人除本案申請退還溢繳契稅事件外,尚有另案申請提高房屋 現值事件(即聲請人所指之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判字第一九一八號判決)。在本 案聲請人係因是否自願按高於標準價格繳納契稅問題,致生是否溢激契稅之爭 訟。在另案則係因有無前開財政部函之適用問題,致生得否申請提高房屋現值 之爭訟。聲請人始終主張應准其提高房屋現值,但本案確定終局判決並非因適 用該財政部函,不准提高房屋現值為根據,反係認依聲請人主張之提高房屋現 值即高於標準價格徵收契稅,並無不當,因而維持不予退稅之處分,是本件聲 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吳政道聲請書為駕駛執照與行車執照被扣,經提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 竟遭駁回,認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遭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一再以裁判違憲聲請 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與前述要件不合,決議不予受理在案。本件係同 一事件,再次聲請解釋,仍應不予受理。 四、鹿文輝、鄒範五、董兆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裁字第四九三號裁定未適 用房屋稅條例之規定,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減半繳納房屋稅,屢遭駁回,認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裁字第 四九三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僅為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二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非對上述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 身,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鄭硯香聲請書為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五條第四款有牴觸憲法第十八條之疑義,聲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自訴他人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決被告等無罪確定,認該確 定判決引用「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迭向 本院聲請解釋,均因其聲請不合法定要件,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 並函知在案,茲聲請人再請解釋,仍未具體陳明前開條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 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予受理。 六、張莊美碧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六年度上字第六八號及最高法院七 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號判決,適用四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號判例, 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一七號 決議:本案保留,交審查會再行討論。 七、胡崑龍聲請書請釋示民法關於不動產所有權問題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五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周學振聲請書為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員林分處對自用住宅土地課徵非自用住宅用地 地價稅為違法,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經本院大法官會 議議決不受理後,再請解釋,仍應不受理。 九、馬星喜聲請書為經濟部台灣製鹽總廠職工福利委員會廢棄地租契約,在民法及憲 法上是否構成違法侵權行為,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返還定金事件,以對造廢棄地租契約,矇蔽起訴,請求租金,法 院並裁定命繳反訴費用,在民法及憲法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等語,聲請解釋。 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問題。其聲請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李主村、李台磯、劉蘭麗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三號民事 判決命遷讓房屋,侵害憲法所保障之生存權,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三號民事判決命遷讓房屋, 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生存權,聲請解釋,並未指明上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