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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4.27 第90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黃慧君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四十六年裁字第二十七號判例認公立學校聘請教員為私
法上契約關係,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以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裁字第四六一號裁定適用同院四
十六年度裁字第二十七號判例,認公立學校聘請教員為私法上契約關係,應循
民事訴訟程序解決,適用於現行教員聘任制度,有牴觸憲法等情。按公立學校
聘請教員,究為私法上契約關係,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或為公法上法律關
係,得提起行政訴訟,本屬法律見解問題,上開判例並未影響人民於其工作權
益受侵害時循訴訟途徑謀求救濟之憲法上權利(參考本院院解字第二九二八號
解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高忠信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
二七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有牴觸所得稅法
及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係認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
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短報金、滯鈉金等及各項
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規定欠明。因之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之一
所謂「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即
有牴觸母法及憲法之疑義。進而認所得稅法規定之各項罰鍰,應僅及於各種稅
法之罰鍰云云,並未具體陳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
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谷安屏聲請書因不動產拍賣事件,認法院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三四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具體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一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
義,而係籠統請求解釋憲法、強制執行法及其相關規章,核與首開人民聲請解
釋憲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四、劉余秀聲請書為內政部67‧10‧23‧台內地字第八一八八四二號函及面積增減問
題說明,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黃正亮、黃正中、黃晨發、黃許金雲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七三
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處,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以黃正亮等已故之父,即黃許金雲之夫黃萬枝生前
任職台灣省政府交通處鐵路管理局,於民國四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死亡後,該
鐵路管理局核發之撫卹金顯有錯誤,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被駁回
,聲請人迭向本院聲請解釋,亦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其聲請與規定不合,決議
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茲第四次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予
受理。
六、魏伴聲請書為請求解釋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四三二號及一一二五號判決之
意旨,以解決聲請人與台中縣政府間因不同認定之爭執案。
會台字第三五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九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並非主張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林玉祝聲請書為國家賠償事件,認確定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花蓮縣選舉委員會因國家賠償事件,受敗訴之判決確定,主張原
確定判決適用法令不當,多次請求解釋,均以程序不合決議不受理在案。茲再
聲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陳永模聲請書為請釋示陸海空軍義務役有關兵役法規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五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陳彥義聲請書為行政院以行政命令給與國民大會代表歲公費,有無違憲,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三五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李金釵聲請書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占用民地申領建築執照,工務局竟予核發,內
政部亦解釋有效,認有違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占用民地申領建築執照,工務局竟予核發,內
政部亦解釋有效等情,認有違法之疑義,請求解釋。惟查本件聲請解釋案件,
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胡崑龍聲請書為偽造貨幣案件,認法院判決依據警訊筆錄,未調查其他證據,
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貨幣案件,認法院確定判決,僅依據同案被告曾嘉雄、李天
強兩人在警察局之供詞,並未調查其他事實證據,有違憲之疑義,請求解釋,
並未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天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詩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三
二三號判決所適用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客戶間所訂售屋契約,未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將房屋
及土地之售價分別載明,經主管稽徵機關依同條規定,按房屋評定價格占土地
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額,並就
短開發票之金額,補徵營業稅,聲請人則主張依法應按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
定標準價格課徵,且土地為公司代表人私人所有,不應課徵營業稅等情,訴經
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三二三號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茲聲請人據同一
理由聲請解釋,核屬原判決認事用法當否問題,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十三、吳淵燦聲請書為彰化縣政府違法征收合法土地,不法細分農地,發生違法之疑
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陳乃熊聲請書為貪污案件認法院判決不當,有違法違憲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七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為貪污案件,認法院判決不當,有違法違憲之疑義,前曾四次聲請解
釋,本院大法官會議均因未據聲請人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
,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迭經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77)院台秘二字第○
四三二六號、第○六八九五號、(79)院台秘二字第○一○一五號),茲仍執前
辭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仍應不受
理。
十五、余翰卿聲請書請釋示考試院於民國七十七年訂定之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
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五項之規定,是否適法案。
會台字第三五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林添順聲請書為誣告案件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官無法定原因停止偵查請釋
示案。
會台字第三五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吳秀琴、楊錦同聲請書為與名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契約事件及與新竹縣政
府建造執照名義事件,認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判決及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違法不
當,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名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契約事件及與新竹縣政府建造執照名
義事件,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行政法院之判決違法不當,請
予解釋等情。惟聲請人並未指陳上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
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金永賢聲請書為法院認證之文件,是否有絕對效力,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五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吳生連聲請書請釋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