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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3.28 第89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興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振弘聲請書為建造執照變更設計事件,認行政法
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八四六號判決,適用之台北市政府七十五年七月卅日(75
)府工建字第九六四三○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違憲之台北市政府七十五年七月卅日(75)府工建字第九六四
三○號函,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八四六號判決並未採用為裁判之基礎
,而僅謂「其性質屬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所指之
法規有別,該函縱未將實施容積管制後申請掛號領得建造執照辦理變更設計之
案件涵蓋在內,亦無違反憲法第七條規定之可言。」核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
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二、錢德明聲請書為台北地方法院裁定不准免除聲請人掠奪罪徒刑之執行,且最高法
院不准對台灣高等法院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三四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係主張聲請人聲請免除所受宣告刑之執行,及免予繼續執行強制
工作,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僅就竊盜罪部分予以准許,就其所犯掠奪罪宣告
之有期徒刑部分則不予准許,聲請人遞經提起抗告及再抗告,最高法院裁定復
認為對於上述裁定不得提起再抗告,而予駁回,聲請人對該確定終局裁定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云云,並非主張該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鄭清英、古建誠聲請書對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五七六號判決,未審酌重
要證據,認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五七六號判決,認其未審酌重要證
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聲請人並未指明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規定發生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四、林鴻清聲請書為土地徵收事件,認行政法院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並非主張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
之疑義,而係認為徵收規劃錯誤,土地有不應徵收而徵收之情形,核與首開人
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五、黃永鐮聲請書請釋示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四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五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財務執行處限期命其繳納罰鍰之處分,聲請
解釋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本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六、陳杜秀輝聲請書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承諾書與和解書不同,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四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三號民事判決,認
聲請人之夫陳清發所書立之承諾書為和解書,二者是否相同,請予釋示等情。
並未具體指陳該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如何牴觸憲法,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葉則仁聲請書為改敘薪給請補發薪金等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
○八號判決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須具備如
下要件:(一)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
(二)本件聲請人為改敘薪給,請求補發薪金等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
一五○八號判決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先後數次向本院
請求解釋,均因與法定要件不合,未予受理。本件為第七次聲請,略稱行政法
院前述確定判決依教育部七十一年四月十七日(71)台人字第一二一七號函適
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誤判,致其應得調陞之權利受損等情,仍未據敘
明該項確定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鄭硯香聲請書為「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五條第四款有牴觸憲法第十八條之疑義
,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須具備
如下要件:(一)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自訴他人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決被告等無罪確定,認台灣
高等法院七十七年上訴字第二三一○號判決引用「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之規定
裁判,有違法違憲之疑義,屢向本院請求解釋,均因與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未
予受理。茲就同一事件指陳「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五條第四款有關丙等特考
及格者得為薦派人員之規定,妨礙其就任薦任官職,有牴觸憲法第十八條之疑
義,再請解釋;仍未據敘明「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五條第四款規定本身有如
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九、舒家棟聲請書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有無修改之必要請予明示案。
會台字第三四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予明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有無修改之必要,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周進財聲請書就為磊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決議之無效或撤銷等法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王勛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七年度上字第七二五號民事判決所適
用之民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列舉若干判例解釋,主張其自民國六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六十五年
七月卅一日止受聘為高雄縣林園國民中學教員,並非定有期限之僱傭契約可比
,因認確定判決適用民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所為僱傭關係已於期限屆
滿時消滅之判斷為不當,既非指摘該民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法律本身,有
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林添順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七號裁定違背法令,請予解
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七號裁定違背法令,請求解
釋,既非主張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姚士穗聲請書為請釋示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之適用對象,
是否包括月退休金人員所領之公保養老給付額案。
會台字第三四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李訓蘭等四人聲請書為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認法院確定判決有違憲之疑
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因民事案件涉訟,對於最高法院之確定裁判屢以違憲為由,聲請
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聲請人等復以同一事由,再次聲
請解釋,仍應不受理。
十五、林添順聲請書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濫權偵查聲請人所涉之誣告案件,並
對前之恐嚇案件不准暫緩執行,妨害考試權,均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三四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濫權偵辦聲請人所涉嫌之誣告案件,且
不准暫緩執行,妨害考試權,認有違法違憲等情,並非對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令有違憲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王尚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一號等民事判決適用之工
廠法第二十七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六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迭以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一號等民事確定判決適用
工廠法第二十七條關於無定期工作契約,工廠得隨時經預告而終止契約之規定
,與憲法有牴觸疑義,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為聲請要件不合,議
決不受理,並分別通知在案,茲又依同一理由,再請解釋,仍應不受理。
十七、盧榮戈聲請書為請求發給軍職年資證明事件,不服行政法院先後判決,請釋示
應否受憲法保障案。
會台字第三四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係以不服行政法院先後判決,對於各該判決是否適法,及
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否受憲法保障等語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十八、閻錫偉聲請書為公務員退休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是否適用於非公務機關等法律
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四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請求解釋法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徐林瑞妹聲請書為最高法院誤非當事人間和解為有效之確定終局判決,認有違
法違憲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六六號
決議:
本件聲請人因與陳宏輝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
一號民事判決確定,認為該判決對其夫徐啟泉擅為其法定代理人與陳宏輝成立之
和解為有效,且不准撤銷,係屬違法等情,請求解釋,業經大法官會議於七十八
年十二月八日第八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以其夫既無為其法定
代理人之身分,而剝奪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云云,復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明文規定,人民聲請解釋,以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不合法律規定,仍
應不受理。
二十、彰溪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慶集聲請書為農會理監事可否兼任本公司
董事、監察人之職務,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田介伯聲請書為與達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
七十四年上易字第二七七號等確定判決,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與
判例意旨不符,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達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
年上易字第二七七號確定判決,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與最高法院
判例意旨不符,請予解釋等情。核係指摘上開確定判決適用法律當否問題,並
非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前開得聲請解釋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黃石井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對已逾再審期間案件仍准提起再審之訴,有違
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分割共有物事件,經判決勝訴,認台灣高等法院准對造於逾三
十天再審期限後提起再審之訴而獲勝訴,有違憲之疑義,請求解釋,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三、施陳美津聲請書為「共有建物分管協議書」有失公平,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四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四、王隆海聲請書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而有犯罪習慣者,究應依刑法或戡亂時期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付保安處分,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五、吳政道聲請書為駕駛執照與行車執照被扣,經提起訴願、再訴願,並提起行
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竟遭駁回,認有違憲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駕駛執照與行車執照被扣,影響其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經
提起訴願、再訴願,與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遭拒,認有違憲之疑義,屢向
本院請求解釋,均因與法定要件不合,未予受理。茲就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
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應不受理
。
二十六、林添順聲請書請釋示「警署」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七、吳淵燦聲請書為彰化縣政府等機關違法徵收合法土地,不法細分農地及濫權
侵害農地,有否牴觸憲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據陳明曾經如何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二十八、林有元聲請書為考試院舉辦特種考試均有年齡限制是否違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九、胡碧珠、王果雄聲請書為前請解釋案件,因要件不合,未予受理,謹補充資
料,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曾以其對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再審之證據,存於
法院檢察處,同院同年度聲再字第六三○號裁定,竟以未附證據為理由,裁定
駁回,有無牴觸憲法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其與前開規定不合,不予
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以其「訴訟」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定不起
訴處分,該處分書與確定終局裁判有同一效力,檢附該處分書等件再請解釋,
經核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十、謝武賢聲請書為營利事業者在公有遊樂區之湖面上從事遊覽事業,是否應受憲
法規定之保障及有無觸犯刑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佔用遊樂區之湖面從事營業行為,經法院依竊佔罪判刑確定,有
所不服,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如何違憲之疑義,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十一、劉錦裕聲請書請釋示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所定「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
認定標準案。
會台字第三五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十二、廖澄秋為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及其他特別法是否因戒嚴命令之解除而喪失
效力,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十三、黃慧君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四十六年裁字第二十七號判例認公立學校聘請教員
為私法上契約關係,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八一號
決議:本案保留,交審查會再行討論。
三十四、劉春金聲請書為賭博案件,歷審草率判決,聲請再審,又不予審理,請就人
民之訴訟權及其他自由權利加以解釋,以保障人民之生存案。
會台字第三五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而祇係指摘歷審判決草率,不依程序進行調查等語,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三十五、楊錦同聲請書為建築起造人有背於建築物所有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
排除他人干涉之所有權,有無牴觸憲法之規定,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祇謂,請解釋建物起造人,有背於建築物所有人得自由使用、收益
與處分,是否符合憲法及民法保障人權之規定等語。並未敘明原確定判決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十六、江正芬、江晉康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三、一八八四號
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七三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三五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八六號
決議:
(一)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應符合下列
條件,始得為之:(一)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
牴觸憲法之疑義。
(二)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持見解,與本院解釋不符,屢次聲請解
釋因與前開要件不合,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在案。本件以同一事
由,再次聲請解釋,仍應不受理。
三十七、徐炳森聲請書請釋示憲法第二十七條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五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八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釋示憲法第二十七條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十八、魏令人聲請書請釋示證券交易法第一五○條規定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五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十九、李主村、李台磯、劉蘭麗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判決遷讓房屋,侵害憲法上所保
障之生存存,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國立清華大學不法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聲請人等之房屋及青果樹園
生活上必須財產,有侵害憲法上所保障之生存權等情,前已聲請本院解釋,因
與法定要件不合,未予受理在案(本院七十八院台秘二字第○七九七九號),
本件就同一事件,再次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
身如何牴觸憲法,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十、張正堂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度上字第四一五號民事判決,妄斷證據
,扭曲事實,有違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交付印信等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上字第四一五號民事
判決,扭曲事實,適用法規錯誤,漏未斟酌證物,有違法之疑義,請求解釋等
情,並未指陳前述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四十一、周學振聲請書為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員林分處對自用住宅土地課予非自用,住
宅用地地價稅,認有違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十二、段瑞芝聲請書為教師無故遭不續聘,認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五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五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