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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9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9 年 02 月 02 日
79.02.02 第89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程坤景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五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 ,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陸軍士兵,因逃亡罪被羈押於軍事看守所,竟遭依「國軍各 軍事監所一般軍事犯實施軍事訓練綱要計劃」等規定,命作伏地挺身交互蹲跳 等無義務之事,經自訴戒護人員妨害自由,復遭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聲請人 自訴確定,聲請解釋。查上開確定裁判,係以戒護人員並無妨害自由之意思與 行為,駁回自訴確定,此乃認定事實問題,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楊斌彥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九八七號確定刑事判決所適用 之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專利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 ,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書意旨,係主張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九八七號刑事確定 判決認定事實及將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專利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擴張適用為不當,核與前揭法律明文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吳政道、吳錫瑾聲請書為駕駛執照與行車執照被扣,經提起訴願、再訴願與行政 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均遭駁回,認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四○號 三四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並未指陳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林添順聲請書為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對累犯構成要件之法律,發生 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三二號 三四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觸犯妨害自由罪,經法院判刑確定,因對累犯構成要件之規定,發 生疑義,聲請解釋,並未指陳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谷安屏聲請書為彰化地方法院認參加不動產拍賣所繳保證金之票據非當地行庫者 ,其投標為無效,損害其權益,有違憲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並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江正芬、江晉康聲請書為最高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曲解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七三號 解釋,致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時,本院大法官會議,係審查 該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而非審查該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之見解 ,有無錯誤。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曾聲請解釋憲法,以與上開規定不合,經 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聲請人誤會此項通知係通知其補正 ,茲又補陳理由再請解釋。核其要旨,係指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七三號解釋, 於未變更前,有拘束最高法院之效力,而最高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竟曲解該解 釋,致聲請人不獲法律平等適用原則之保障等語,仍不出指摘確定終局裁判見 解錯誤之範圍。揆諸上開說明,應不受理。 七、林招雄聲請書為彰化市公所非法對聲請人記大過,並解除雇員之職務,未呈報上 級機關,認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並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洪泗癸聲請書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確定判決 適用法律不當,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其第一審所獲勝訴判決為台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七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七四號確定判決廢棄改判,認該高分院適用法 律不當,有違憲疑義,請求解釋,惟並未指陳上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 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楊金田聲請書為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違法處理聲請人私有土地,請予救濟案。 會台字第三四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並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