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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9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8 年 12 月 22 日
78.12.22 第89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余廷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七一號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民事訴訟 法,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七一號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民事 訴訟法一事不再理原則,致聲請人受不利益之判決,聲請解釋。所稱縱然屬實 ,依本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亦僅得提起再審之訴以求救濟。其 聲請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二、林添順聲請書為誣告案件,認檢察官處理不當,有違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四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請求解釋法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張熊飛等二十四人聲請書為孫立人將軍事件,國防部攻工人員不法逮捕、拘禁、 審訊、處刑,造成冤獄,侵害人民自由權,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彼等均牽涉孫立人將軍事件,於偵審過程中,被當年國防部攻 人員非法逮捕、拷打、審訊、判刑,侵害其自由權,有違憲之疑義等詞聲請解 釋,並未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陳範彥聲請書請釋示醫師法第廿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醫事人員」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四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九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就醫師法第廿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指「醫事人員」之意義聲請解 釋,並未涉及該法條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五、簡瑞禎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五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耕 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二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九○之一號 決議: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 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 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租佃爭議事件。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 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第查聲請人前以 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曾經本院大法官於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八六四次 會議決議應不受理並函知聲請人在案,茲聲請人復以相同理由,再請解釋,核 與首開規定仍屬不合,應不受理。 六、賴柏山聲請書為執行保安處分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據陳明曾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七、李訓廟等五人聲請書為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認法院確定判決有違憲之疑義 ,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因與陳重為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前曾對於最高法院確定判 決及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多次聲請解釋憲法,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不受理 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應不受理。 八、李木森聲請書為減刑之裁定,是否為刑法第五十三條所稱之裁定,關係人民基本 權益,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吳淵燦聲請書為彰化縣政府佃分農地有違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前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在 案(會台字第四四一一號)茲再聲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蘇百就聲請書為自訴偽造文書案件,認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不當,請予救濟 案。 會台字第三四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黃志遠聲請書為依法持有退伍證書之後備軍人,是否仍須回役?發生疑義,請 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四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王福林等十三八聲請書為拆屋還地事件,一審法院民事判決尚未確定,法院即 准強制執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主張:「台北地方法院對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地上權,不必登記 ,枉法判決,非經登記不可,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違反強制執行法第四條 、第六條濫權執行。」並請求解釋等情。查原裁判尚未確定,即據以聲請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王尚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一號等民事判決適用之工 廠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四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迭以最高法院確定民事判決適用工廠法第二十七條關於無定期工作 契約,工廠得隨時經預告而終止契約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五三條牴 觸云云,聲請解釋,曾經本院大法官認與聲請要件不合,先後於第八五七次, 第八六二次及第八八四次會議決議均不受理在案。茲又依同一理由,再請解釋 ,仍應不受理。 十四、王果雄聲請書為聲請再審之證據存於法院檢察處,法院竟以未提出證據為理由 駁回,有違憲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一九二號刑事確定終局 判決聲請再審之證據,存於法院檢察處,同院同年度聲再字第六三○號裁定, 竟以未附其證據為理由,裁定駁回,有無牴觸憲法,請予解釋,核屬原裁定當 否問題,據以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陳賡豪聲請書為增加租金事件不服第二審判決,已備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竟 被最高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盲目裁定駁回,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就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七號民事裁定,聲請解釋 ,曾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八八八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再聲請解 釋,仍未具體指陳該確定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 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十六、鄭添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二八九號確定判決所適用漁業法 第三條第二十三條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五五六八一號函釋之法律解釋 命令有牴觸憲法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通知申請補辦取得漁業權事件,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再訴願 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認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二八九號確定判決所適 用之漁業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條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字第五五六八一號函釋 之法律解釋命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再 請解釋。核其所陳,仍均屬法院適用法律之見解當否問題,並非具體指明確定 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十七、賈忠義聲請書為因案被緝獲,認法院未將槍傷住院時間算入羈押期間,有違憲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據陳明已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十八、張健偉為行政法院判決有違憲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考試院撤銷其醫師考試及格資格及註銷其所領及格證書事件, 認為行正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四四八號第四四九號及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一○ 九號判決均有違憲疑義,先後二次聲請解釋,因與首開規定要件不合,未予受 理。茲聲請人復就同一事件,再行聲請。查上述各判決所適用之法律,主要為 訴願法第六條「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應視同委託 機關之行政處分,比照第三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 願。」聲請人既未指陳該條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仍有未 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