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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9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8 年 12 月 08 日
78.12.08 第89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徐林瑞妹聲請書為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誤非當事人間和解為 有效之判決,有違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陳宏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 第二一七一號判決,有將其夫徐啟泉擅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與陳宏輝間和解誤為 有效且不准其夫撤銷和解之違法等情,請求解釋。既非就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二、于小立聲請書為聲請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竟被引用戡亂時期竊盜犯賍物犯保安 處分條例,於刑前強制工作,顯然違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係以其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竟被引用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 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於刑之執行前,執行強制工作,顯然違法,並曾聲請 解釋案,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以其聲請與法定要件不合,不予受理,並經 函知聲請人在案,茲復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三、葉風翻聲請書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分配非分用土地而為撥用登記,牴觸憲法,經 提起訴訟受敗訴裁判確定,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曾兩度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於第八六○次及第八七八 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又就同一事件再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明最 高法院確定民事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嘉義市議會聲請書為市有財產(建物)被焚,災戶與市府於災前之租任關係,是 否因本院院字第一九五○號解釋而消滅,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八一號 決議:按機關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或救七條規定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以嘉義市有財產(建物)出租後, 被火焚燬,則災戶與市府間之原租賃關係,是否依本院院字第一九五○號解釋 而消滅,請求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五、葉則仁聲請書為改敘薪給請補發薪金等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 ○八號判決不當,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補發薪金、年終考核獎金及退休金差額事件,認行政法院七 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為 不當,而應適用同條例第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依改敘後薪給補發 獎金、獎金及退休金差額等情,迭次聲請解釋,均以不合首開規定,經本院大 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仍據上開理由,請求解釋憲法,既非主 張上開條例之條文規定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在具體訴訟事件,應如何適 用法律,尚非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翁明志聲請書為金門馬袓是否戒嚴地區及金馬防衛司令官依戒嚴法限制民眾返鄉 參選並查扣文宣刊物是否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僅據檢附經訴願而由國防部決定之決定 書影本,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蔣娟娟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決所適用之同院五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四二 號判例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出售兼作律師事務所之住宅,申請依自用住宅地稅率課徵土地增 值稅,訴經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八三七號判決駁回,認該判決及同院五 十九年判字第一四二號判例曲解土地稅法第九條第一項及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 定,與憲法第十九條牴觸,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會 台字第三一二四號卷)。茲再主張上開判決適用之上述判例所表示之見解,發 生牴觸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未具體指明該判例本身有如何牴觸 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楊習達聲請書為警察人員因案停職,經法院判處徒刑並宣告緩刑確定,不能復職 ,認行政院七十五年十月三日台 75 人政參字第三五八五五號函及警察人員管高 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法律違背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王鎮傑聲請書為財政部 74.7.11 (74)台財稅第一八七四四號函核准台北市國 稅局建議之房屋全年標準金收益率,有違憲違法情形,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之有關補稅案件,聲請人曾三度提起訴願、再訴願,遞經行政院 決定駁回後,未提起行政訴訟,故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十、張煥麟聲請書為本院釋字第二一四號解釋認行政院台五十三財字第五一四八號關 於「信用合作社在鄉鎮不得再設立」之命令與憲法無牴觸,聲請人認係誤解,請 再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而本院依法 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復經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闡明 在案。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係以本院釋字第二一四號解釋就行政院台五十三財字第五一 四八號關於「信用合作社在鄉鎮不得再設立」之命令,所為「與憲法並無牴觸 」之釋示,顯屬誤解,聲請再予解釋,查聲請人前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既 經本院釋字第二一四號解釋示在案,依本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聲請人應夷 其拘束,茲再請解釋,在程序上即非法之所許,應不受理。至本院秘書處書函 ,將聲請人姓名誤書為「張煥齡」,當屬繕寫錯誤,與大法官會議之解釋無關 ,併予指明。 十一、蘇瑛徽聲請書為綜合所得稅自動補繳漏報稅款後又送處罰,請釋示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四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張漢威聲請書為國有土地,是否有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國有財產法第十七條 、森林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適用,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陳乃熊聲請書為貪污案件,認法院裁判對當,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貪污案件,認法院裁判不當,有違法、違憲之疑義,前後三次聲 請解釋,均與法定要件不合,未予受理。本件為第四次聲請,仍未據明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十四、楊錦同學聲請書為行政爭訟事件,認主管機關適用行政院六十二年二月二十三 日台六十二內字第一六一○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八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係竹市民吳秀琴前因履行契約事件,受民事敗訴判決確定 ,層屢次以判決違法違憲聲請解釋,均經本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在案。嗣 又轉而提起行政訴訟,亦遭敗訴判決,茲聲請人以所謂被害人吳秀琴之代理人 名義,聲請解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李江河聲請書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適用財政部(73)台財 稅字第六○二四六號函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相牴觸,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八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周餘慶聲請書為聲請會計師檢覈事件,認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 判決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四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王經綸聲請書為給付票款事件,認最高法院確定裁定牴觸憲法,再請宗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未盡調查職責,卻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四 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上訴人)之上訴,顯然侵害聲請人 之訴訟權益,自屬牴觸憲法之判決,並請求依法廢棄原確定判決,改判如聲請 人(上訴人)上訴之聲請等語,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陳茂英聲請書為原確定判決採證失當有欠公平,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僅指摘原判決採證失當,有欠公平,請求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 議決議,認與首開要件不合,不予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自 仍應不受理。 十九、陳傳駒等六人為內政部頒布之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有牴觸憲法疑義,再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內政部頒布之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三 十日修正前原條文第十三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因聲請要件於法 不合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並函知聲請人在案。(七十八年院台秘二 字第○五○一二號)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二十、蔡文枝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號及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九 三號判決,適用判例違誤,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二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人因訴求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損害賠償事件,受敗訴判決確定,認最高 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號、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三號兩判決,引用 同院判例違誤,迭次聲請解釋(會台字第一七○一號、第一七九九號),均因 與首開要件不合,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請解釋略謂,上述 兩判決,前者僅適用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二三號判例前段,而置後於不顧 ,有斷章取義之違法。後者引用同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一九六號判例,又與 同院五十年三月十四日民刑庭總會議決議牴觸,應屬無效等語,再請解釋,核 與首開規定仍應未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林添順聲請書為對繳納告費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四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張越華聲請書為請求續住眷舍及就地改建事件,行政法院六十年度裁字第二 三二號判例,對公營事業機關所為之處分,認非行政處分,有違憲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四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