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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8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8 年 11 月 10 日
78.11.10 第88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陳妙光聲請書為行政院依據憲法第十八條所發之行政命令五十年七月十八日台( 50)內四三三二號令是否具有法之效力,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僅就行政院五十年七月十八日台(50)內四三二二號令關 於勞工當選地方民意代表,執行法定公職,如何給假所為釋示,是否具有法之 效力,請予解釋,並非確原確定終局裁判(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裁字第六八四 號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林文盛、林文連聲請書為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之 規定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立法精神有無牴觸,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凌緒加、程竹軒、唐曉初聲請書為與復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退休金事件,認 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四號及同年度台再字第一五四號判決適用法律 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至確定終局 裁判適用法律當否,乃係依訴訟程序請求再審問題,不得依上開規定請解釋示 。 (二)本件聲請人與復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退休金事件,認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 決適用法律不當,其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前經本院大法官會議 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依同一原因,再請解釋,仍係主張原確定終局判決適 用法律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但並未指陳該判決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 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賈忠義聲請書為因案被緝獲認法院未將槍傷住醫院時間算入羈押期間有違憲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五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常被台北地方法院通緝,經警方緝獲,因槍傷住醫院五十七知 ,自稱在期間,警方曾施以戒具,禁見親友,現對台灣高等法院未將此五十七 日併入羈押期間,認有牴觸憲法疑義,請求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五、沈興仁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七十八年八月卅日檢彥紀玄字第二三四四四 號函適用司法院院字第一○一六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因告發他人獨犯刑法之偽證罪,經該管法院檢察官以罪嫌不足處 分不起訴確定,有所不服,並非對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之疑 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陳賡豪聲請書為增加租金事件,不服第二審判決,於提起第三審上訴時,已詳陳 上訴理由,但最高法院卻認上訴不合法,盲目裁定駁回,陳請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三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僅係指摘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七號民事裁定如 何不當,並非對於該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 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江正芬、江晉康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四號確定判決所持 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四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確定判 決所持見解,有違判例及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與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並 非確定判決所適用法律、命令或判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信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經綸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 上易字第九二三號而決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九二三號確定判決適 用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及第四五○條牴觸同法第四六八條,乃牴觸憲法,請 予解釋。核係指摘該判決適用法規不當,據以聲請解釋憲法,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九、聶懷愈聲請書為行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五三五號判決,引用「台灣鐵路事業人 員退休規則」,有牴觸法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三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係台灣省鐵路管理局花蓮管理處職員,對所請補發資遣差額, 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被駁回,認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判字第五三五 號判決,用法不當,有牴觸憲法疑義,請予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 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三三○八號)。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請求解釋,核與 首開規定,仍有未合,應不受理。 十、凌楚聲請書為非律師代人撰狀,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包攬訴訟刑責,再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三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前曾四次聲請解釋,非律師為人撰狀,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包攬訴訟刑責,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為不合法定要件,議決不予受理在案 (會台字第三一六一號、第三二一四號、三二六八號、三三二三號)。茲再請 解釋意旨略稱,我堅請解釋之目的,希望尋求再審云云,核與首開規定,仍有 未合,應不受理。 十一、喻逵聲請書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被法院判刑確定,殊難甘難,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造私文書罪,被法院判刑確定,認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 法侵害,請求解釋。查聲請人並未指明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 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吳致中、黃衷賢、鮑建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四七一號判決 適用內政部(73)台內勞字第二四六○八九號令發之「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 標準表」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六九之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書略稱:聲請人等前為籌組「台北市大廈管理員工職業工會」,向台 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成立,該局該司遷延,經提起訴願、再訴願既行政訴訟, 均遭駁回,係以工會法第六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之內政部於七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以( 73)台內勞字第二四六○八九號令發布施行之「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 表」,並未列有「大廈管理員」一類,為其理由。因認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 字第二四七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該分業標準表,有違法違憲之疑義云云。按該分 業標準表於七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內政部發布施行,已列有「清潔管理服務」包 括大廈管理在內,其備註:「四、本分業標準表未列之業別,如組織產職業工 會時,得報經本部核准增列後辦理之」。至七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內政部修正該 分業標準表,新增列「大廈管理」一類。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遂於同年七月三十 一日以北市社二字第二七七五○號函准籌組台北市大廈管理業職業工會,繼於 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北市社二字第五四四三八號函同意該會於七十六年十二 月二日召開成立大會,該會業於是日舉行成立大會在案。由此可見,本件聲請 解釋並無實益,應不受理。 十三、台北市議會聲請書為本會認為行水區經正府徵收後作公共設施使用者,應屬公 共設施用地,與內政部所持見解不同,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機關,認為行水區雖經內政部解釋,非屬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三條所稱 之公共設施用地,惟政府徵收後作公共設施使用者,應屬公共設施用地。遂以 其見解與內政部所持見解不同為由,聲請統一解釋。惟核其所附有關資料,並 無關於行水區經徵收後作公共設施使用者,是否屬於公共設施用地之歧見記載 ,且此種土地被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不服,有行政爭訟徑可資救濟,揆 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統一解釋,與法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林添順聲請書為累犯成立要件之法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據陳明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十五、許禹聲請書請釋示礦場法第八條等勞工法令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鄭硯香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一號刑事確定判決, 適用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五條第四款違憲,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羅海潮等人,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決被告等無罪確定, 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一○號判決,用法違憲,請求解釋, 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其不合解釋要件決議不予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三二八二號 ),茲再請予解釋,仍未敘明原判決適用之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五條第四款, 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張江綢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台劍民乙字第○三三六八號函台 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命繳納裁判費,有違法之嫌,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三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台劍民乙字第○三三六八號函,將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所認之租佃爭議事件,予以推翻, 認有脫法之嫌等情,並未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李主村、李台磯、劉蘭麗聲請書為國立清華大學不法強制執行聲請人等房屋, 侵害憲法保障之生存權等權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國立清華大學不法強制執行聲請人等房屋,係侵害憲法所保障之 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等情,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 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前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黃秀麒聲請書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後,竟函稱原判決錯誤,並命 請人上訴,其程序是否適法,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三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略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七十四年三月十六日,以七十三年度訴 字第四一六九號民事判決聲請人與原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早已確定。詎 該院於七十五年六月五日以高隴民速字第一○三二四號函稱原判決錯誤,並命 聲請人上訴,其程序是否適法,請予釋示等情。聲請人並非對於原判決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係意在指摘該院處理不當,核諸前 揭法律明文規定,應不受理。 二十、陳復元聲請書為電信建教員佐通過考試取得資位後,必須受到降級(薪)處分 ,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洪天範聲請書為台灣省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及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 決議書之公文,是否為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所規定之行政處分,請求釋示,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台字第三三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林添順聲請書請解釋台南縣善化鎮公所徵收道路土地發給補償費是否與司法 院院字第二七○四號解釋違背案。 會台字第三三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三、吳淵燦聲請書為彰化縣政府地政科職員不法細分農地;台灣省水利局濫權侵 占農地,均有違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四、王福林等十三人聲請書為訴屋還地事件,一審法院民事判決尚末確定,法院 即准強制執行,侵害聲請人等之權利,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七三號 主席宣告:贊成鄭大法官健才之提起,在本案審查結果第二項加上「據陳明」三個字 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五人,以舉手方式表決,贊成者有李大法官鐘聲、陳大法官 瑞堂、劉大法官鐵錚、李大法官志鵬、張大法官承韜、楊大法官與齡、鄭 大法官健才、翟大法官紹先等八人。(通過)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據陳明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