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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8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8 年 10 月 13 日
78.10.13 第88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朱木富聲請書為徵收放領耕地事,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適用實施耕者有 其田條例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放領耕地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六九六號判決 有牴觸憲法疑義屢次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 。(七十五院台秘二字第○三二九四號、七十五院台秘二字第○四五三九號、 七十六院台秘二字第○四四三九號、七十八院台秘二字第○一○八七號函)。 茲聲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聲請解釋,雖謂原確定判決應適用實施耕者有其田條 例而不適用,反而違法適用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判決聲請人敗訴,其消 極的應適用法令而不適用,顯有違憲疑義云云。然查該確定判決係認定聲請人 並非系爭耕地之現耕農民,無適用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之餘地,自不發生所指 消極的不適用法令而違憲之問題。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李訓廟等五人聲請書因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 第一九五三號確定判決,有違憲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 五三號確定判決違背憲法第十五條,迭經聲請解釋,均因與首開法定要件不符 ,分別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在案,茲又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應 不受理。 三、張莊美碧聲請書最高法院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九一九號等民事確定裁判違法,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三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其與王塗水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六十一年台上 字第二九一九號、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五五號、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一六○號、 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八○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六年上字第六八號 等民事確定終局裁判違法不當,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與人民聲請 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與人民聲請突縷憲法 之要件不合,先後以會台字第二七八二號、第二八九四號、第二九三一號、整 二九七四號及第三○七六號決議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再就同一事 件,主張確定裁判有拒不採納其所提有利證據,罔顧既判力規定及不適用憲法 、民法、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條、判例、學者見解、辦理等違誤情形,顯已牴 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一四三條云云,聲請解釋。既非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王經綸聲請書為給付票款事件,認最高法院裁定牴觸憲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給付票款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號裁定, 不無枉法裁判之嫌,前曾聲請解釋。本院大法官第八七八次會議,核與上開規 定不合,決議不受理在案。茲又以該裁定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 ,自屬牴觸憲法等語,再請解釋。仍袛屬適用法律之見解問題,不屬憲法解釋 範圍,應不受理。 五、謝秀桃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三八號刑事確定判決適用 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何林蘭芙等偽造文書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確定終局判決認有 違背法令,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僅係指摘原判決認定事法不 當,所指為違憲之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三六九八號判例,並非原判決據以 為裁判之基礎,與首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六、王果雄、胡碧珠聲請書為人民場外交易上市股票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 條之規定,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人民場外交易,一次購得原所有權人業已掛失之多張上市 股票,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但未據陳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蔡正助聲請書為請求將流氓矯正處分之期間解釋為可折抵竊盜罪強制工作處分之 期間以資救濟案。 會台字第三三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突縷案件,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 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劉永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裁字第六○○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原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編制內之警察人員,經銓敘 部合格,實授為委任警察官。民國六十年升為辦事員,六十五年警察人員管理 條例公布施行,為將勵久任原階之警察人員,該條例訂有特別之規定,現警察 機關中凡符合該條例規定要件者,均得適用。聲請人符合該條例,卻不得適用 ,有失法律平等原則等語。查聲請人前曾以其為銓敘合格之警察官,未適用警 察人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考績,分別於七十六年偶蜜十七年兩度聲請解釋,均 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二八二五號、會台字第二八九 八號),茲又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並未指陳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鄭添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二八九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 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於其所承租澎湖縣西鄉北寮段四七三號附近之國有非公用海岸潮 間帶土地從事養殖漁業,經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五年農漁字第 五五六八一號函第二項有關「潮間帶不屬領海範圍,惟仍屬漁業法第二十二條 規定之其他公用水面,其經營漁業使用者,仍應依漁業法申請核准」之釋示, 通日其申請補辦取得漁業權登記。聲請人公(一)該土地係依「國有非公用海 岸土地放租辦法」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承租作為養殖使用,業 經有關機關同意,(二)潮間帶之非公用土地得於與公幅水面劃分後,變成非 公用水面,而在與公用水面劃分後之非公用水面經營漁業並為漁業登記,(三 )土地法與漁業法對潮間帶之權利競合,應以依法產生在先者為優先而排他存 在,亦即有土地物權存在之潮間帶為「非公用水面」,不得設定漁業權等為由 ,與漁業主管機關發生爭訟,對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二八九號確定判 決所適用漁業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開釋之法律解釋命 令,認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均屬主管機關及法 院適用法律之見解當否問題,並未具體敘明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 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蕭惠聲請書為考選部不補發中醫師證書,經起訴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確定 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牴觸憲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考選部不准其補發中醫師檢覈證明之請求,提起訴願再訴願, 均遭決定駁回,乃得提起行政訴訟,復被駁回,認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牴觸憲法,但並未指明該項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林添順聲請書為請釋示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是否有權要求推事函查公家 機關之違警紀錄由,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李培浩聲請書為前司法行政部台六六函民字第○七○三六號函令有無牴觸憲法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胡崑龍聲請書為對法院辦案是否應根據刑事訴訟法各項規定辦理,發生疑義, 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審查會討論通過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案件,審查小組審查結果,認應不受理 者,應敘明理由,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項規 定,逕提大法官會議決定,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審查小組認為可能發生爭議者。 二、審查小組大法官有不同意見者。 三、大法官會議認應先經全體審查會審查者。」案。 主席宣告:本案獲在場全體大法官無異議通過。 主席宣告:第十五、十六、十七三案互相關聯,獲在場全體大法官無異議通過一併討 論。 十五、審查會討論通過之「聲請宣告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案件,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 詳為討論、反復表決後,贊成該法律或命令憲法或主張該法律或命令未牴觸憲 法之大法官均末達法定解釋憲法人數者,應即提報大法官會議討論,如仍各未 足法定人數未獲通過時,應即以左列文字通知聲請人。」案。 十六、審查會討論通過之「聲請宣告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案件,經表決未達法定人數 後,不列入議程」案。 十七、審查會討論通過之「聲請宣告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案件,經表決未達法定人數 達法定人數,通知聲請人之參考文字為:「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及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痛定『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總額四分之 三之出席,暨出席人四分之三之同意,方得通過』。本件聲請人主張○○法令 牴觸憲法,經大法官討論後表決,未獲出席大法官四分之三同意,特此通知。 」」案。 主席宣告:贊成鄭大法官健才之提議,將本案暫予擱置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五人,以舉手方式表決,贊成者有陳大法官瑞堂、馬大法官 漢寶、張大法官特生、李大法官志鵬、史大法官錫恩、楊大法官日然、張 大法官承韜、翁大法官岳生、楊大法官與齡、鄭大法官健才、翟大法官紹 先等十一人。(通過) 散會:十時三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