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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8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8 年 09 月 15 日
78.09.15 第88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王果雄聲請書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六款所稱「爭道行駛」,是 否與「與行人爭道」同義,聲請解釋。 會台字第三三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六款所稱「爭道行駛」之 含義,有所主張;而以是否可如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將之解為與「與行人 爭道」同義,據以裁罰,請予解釋。經核純屬適用法律之見解問題,不屬憲法 解釋範圍,揆諸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二、李志雄聲請書為於刑之執行前應受強制工作處分之確定判決,因刑不須再執行, 檢察官竟命接受強制工作之執行,與憲法有所牴觸,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以伊涉及竊盜案,經刑事確定判決諭知有期徒刑並於刑之執行前 強制工作,但有期徒刑部分已因羈押日數抵足,不須再執行。檢察官指揮執行 書竟命接受強制工作部分之執行,與憲法有所牴觸等情,請予解釋。既非就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對於檢察官之 指揮執行,如有疑義或異議,亦衹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以下有關規 定辦理,不屬憲法解釋範圍。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解釋,自應不受理。 三、宋顯煌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號刑事判決違法及最高法 院檢察署拒不為其提起非常上訴,均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偽造文書案件,認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號確 定判決有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及牴觸憲法第十五條情事。又其對於 五十三年間另案偽造文書判決,聲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該署竟以 案卷已經銷燬,函覆無從辦理,認該函亦有違背刑事訴訟法規定及牴觸憲法第 二十二條云云,聲請解釋。查關於前者,未據陳明確定終局裁判決所適用之法 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關於後者所指摘之最高法院檢察署復函 ,亦未據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核與首開得以聲請解釋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 四、王尚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一號及台再字第八二號民事 判決所適用之工廠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 一一九一號等民事判決適用工廠法第二十七條等規定見解不當,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聲請解釋,曾經本院大法官會議先後於第八五七次及第八六二次會議議 決均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再以工廠法第二十七條關於無定期之工作契約,工 廠得隨時經預告而終止契約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人民有工作權保障及第一 五三條國家應制訂保護勞工之法律與政策牴觸云云,聲請解釋。既未就法律規 定廠工雙方同有止約權之無定期工作契約,何以單方可作專為己謀之主張,為 必要之說明,以示其疑義所在,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五、于小立聲請書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 例判決,令於刑前強制工作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會台字第三三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犯竊盜、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待刑六年 ,減為有期待刑三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聲請人認為該 判決未依刑法第九十條宣告刑之執行完畢後強制工作,致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 之權利,聲請解釋,惟並未指摘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 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蔣娟娟聲請書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八三七號判決, 就土地稅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 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出售兼作律師事務所使用自用住宅,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 徵土地增值稅,未獲稅捐稽徵機關准許,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 遭駁回,茲又指摘本案「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判字第八三七號判決及同院五十九 年判字第一四二號判例將土地稅法第一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營業』用, 曲解為執行業務使用情形,因住宅用地供律師用而不適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見解 ,顯與憲法第十九條規定租稅法律主義之本旨牴觸」等情,請求解釋。核其所 請,僅係法院判決適用法令之見解當否問題,既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趙繼琳聲請書為申請中醫師檢覈事,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八四七號判 決,適用中醫師檢覈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二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曾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依民國五十六年六月二 日修正公布之醫師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自得檢覈中醫師,詎為考選部以其執 業年資不合中醫師檢覈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否准,經提起訴願、再訴願,亦 均遭決定駁回;聲請人以中醫師檢覈辦法未經法律授權,其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竟以行政命令限制醫師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人民應中醫師檢覈之權利,應屬無 效等為由,不服原決定並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行政法院認中醫師檢覈辦法係「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依醫師法第二條第二項及舊考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即現 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不能謂非法律授權 所訂定,且經送立法院備查有案,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自具有補 充法律規定之效力,該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關於執業年資之規定,尤與醫師法第 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並無牴觸」等為由判決駁回確定。茲聲請人仍以上開中醫 師檢覈辦法無法律之授權,其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牴觸醫師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 ,依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應屬無效等語聲請解釋。核未具體敘明行政法 院確定判決所適用之中醫師檢覈辦法項規定牴觸醫師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依 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應屬無效等語聲請解釋。核未具體敘明行政法院確 定判決所適用之中醫師檢覈辦法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未 便受理。 八、卓厚萱聲請書為退休年資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八五八號判決適用 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年資事件,認行政法院確定裁判,採納牷敘部及教育部等機 關有年資採計之函釋,駁回其訴訟,有違憲疑義,迭次聲請解釋。因與首揭要 件不符,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在案,本件仍未具體指明確定裁判所 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 九、吳淵燦聲請書為彰化縣政府及芳苑鄉公所人員辦理私有耕地租約雙更登記事件, 不依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執行,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僅指摘彰化縣政府及芳苑鄉公所承辦法人員就其所有耕地之承租 人辦理租約變更登記事件,於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遷延兩年以上,不照判決 執行云云,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其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楊兆廷、陳明生、陳榮造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三年度上字第一四九六號刑 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三十四 條、第三百四十三條及第三百零七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在財揚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遭受黃鵬洛等所侵害 ,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偵辦,經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九六號 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三 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及第三百零七條駁回確定,認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侵害,而聲請解釋。惟本件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上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于天麟聲請書為推事開庭,未攜帶卷宗到庭,進行言司辯論及刑事案件於宣判 後三十日送達判決書,是否違背法令,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三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王富茂聲請書請釋示工會法第十二條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牴觸憲 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三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工會法第十二條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是否牴觸憲法案件, 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徐偉聲請書為申請核發退伍令被拒,就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禁役發生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張邦豔聲請書為公務人員當年度工作獲得之嘉獎,因其核定日期延至翌年度始 發布,而將嘉獎積分列入翌年計列考績,是否牴觸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 則,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三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