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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9.01 第88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鄭硯香聲請書為「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有牴觸憲法第八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之疑義
,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自訴他人偽造文書,不服台北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判決,
上訴曘高法院,復經駁回,認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七年北證字第二三一○號刑
事判決內所引用之「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牴觸憲法,請求解釋。惟查上開台灣
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之刑事判決均非以「派用人員派用條
例」為根據,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李錦松聲請書為自訴竊佔等案件,認法院判決不公,用法違誤,有違憲之疑義,
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許桃杭聲請書為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四號
判決適用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與簡阿萬等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據聲請人主張業經最高法院發回
更審中,既未經終局判決確定,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朱王說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號判決適用日據時期「依
日本法律發行之大崗山殖產株式會社股票轉讓契約」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日據時期「大崗山殖產株式會社」所發行股票轉讓事件,認最
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號判決維持第一審適用日據時期「依日本
法律發行之大崗山殖產株式會社股票轉讓契約」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解釋,因未指明原確定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疑義,
未予受理。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未據敘明確定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
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林美玉聲請書為攜帶黃金出口,應適用何種法令處罰,發生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三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走私案件,經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八八五號刑事判決判
罪確定,對此種行為之處罰,應適用何種法律,發生疑義,請予解釋,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凌楚聲請書為非律師代人撰狀,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包攬訴訟刑責,再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三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須具備如下
要件:(一)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者。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迭次聲請解釋非律師為人撰
狀,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包攬訴訟刑責,均以要件不合,未予受理;
茲對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未指明上述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
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七、鄭美等廿八人聲請書為私有土地遭基隆市地政事務所以無主土地登記為有國,依
法提起訴訟,認最高法院判決不當,侵害人民財產,請求救濟案。
會台字第三三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須具備如下
要件:(一)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
(二)本件聲請人等為其袓先私有土地被基隆市地政事務所列為無主土地,登記為國
有,訴請更正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判決違誤不當,迭次聲請解釋
,並未指明該項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本件為第四次聲請,仍未指明該項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要件
不合,應不受理。
八、許彬擇聲請書為申請換敘交通事業人員薪級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裁字第
七四六號裁定所引用同院五十七年度判字第四一四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
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一五號之一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件聲請人因
換敘交通事業人員薪給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認其起訴程序不合法
,裁定駁回,茲聲請人請求本院就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內容為明確指明,既非
主張上述確定裁定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陳瑞傳聲請書為檢察官不為聲請減刑,指揮執行不當,有牴觸憲法及司法院院字
第一九一四號解釋,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係指摘檢察官不聲請裁定減刑與指揮執行為不當並未經確
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李在琦聲請書為地政機關受理土地登記案件是否有權拒絕遵照法院確定判決命
為登記之意旨及內政部七十年十二月九日台內地字第四六八五七號等函是否有
以行政權排拆法院確定判決羈東力之違法,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張瑞文聲請書請釋示「現役軍人」定義,及軍人經判刑於軍事監獄執行完畢,
是否仍為現役軍人案。
會台字第三三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陳木泉聲請書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組織,是否侵害考試院銓敘部之職權,發
生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三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邱傳貴等八人聲請書為聲請人等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補償地價偏低,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所提出之台北市府地政處(78
)北市地四字第一四一五一號及一七二一八號覆函兩件均非法院確定終局裁判
),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林添順聲請書為妨害自由、恐嚇案件,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處濫用偵查權
,有違刑事訴訟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三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吳豪祐聲請書請釋示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三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陳妙光聲請書為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三日台(75)內勞字第四三二○五二號函
令,侵害人民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陳木泉聲請書為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自訂規則委託他人辦理報到,是否違
法,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三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