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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5 年 11 月 26 日
45.11.26 第8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斗六鎮魚市場管理委員會呈為魚市場職員是否具有公務員身份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九號 決議:本件斗六魚市場委員會聲請解釋該魚市場職員是否具有公務員身份未據由上級 機關層轉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五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二、沈旺朝申請書為偽造收據將辦公費移作移旅行費用是否合法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一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三、夏一粟申請書為戰幹團受訓畢業証書可否作軍校正科畢業証書使用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二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証書性質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 四、張肇沂申請書為請釋示司法代書資格案。 會台字第二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三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事件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未符不予解答。 五、馬敬援申請書為報載公務員因案判刑雖在緩刑期內不得任公務員未悉是否僅指褫 奪公權者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四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符不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