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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7.07 第87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孫成玉、夏金受、孫正君、孫夏倫聲請書為返還房屋等事件,有關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法律牴觸憲法,前曾聲請解釋未蒙受理,特補充理由再請解釋案。會台字第
三一九○號、審查報告第三四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與海軍總司令部間先後因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認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法律牴觸憲法,迭認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並分別
通知在案。聲請人等誤會各該不受理之通知,係通知其補敘理由。因而不斷補
敘理由再請解釋。最後於七十七年六月廿一日、同月廿二日及七月十八日三次
具狀再請解釋時,又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聲請人等衹係對於各該裁判之採認事
及適用法律,基於主觀立場有所指摘,不合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決議不
予受理。茲聲請人等又對於該三次具狀,以「補充理由」為由再請解釋,並請
就七十七年七月十八日之具狀單獨予以答復。復泛稱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
第三一一五號判例與其他判例見解相左,牴觸民法、民事訴訟法及憲法,自仍
與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符,依上開說明,應不受理。
二、姚豪俊聲請書為請求給付傷病補償費事件,確定終局裁判錯誤,屢次聲請解釋,
未蒙受理,請就七十七年四月十八日具函之內容,詳為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一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向本
院聲請解釋憲法時,本院大法官會議之職權係審查該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
,而非審查該裁判認事用法有無錯誤。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給付傷病補償費事件
,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錯誤,多次(最後一次為七十七年四月十八日具函)聲請
解釋,均因與人民聲請突縷憲法之要件不符,先後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
理,並分別通知在案。茲又指摘歷次不受理之通知,皆為「老生常談」,而請
就七十七年四月十八日具函之內容詳為突縷,殊屬誤會,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張樹田聲請書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確定之事實不合法
不確實,有違憲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二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向本
院聲請解釋憲法時本院大法官會議之職權,係審查該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
,而非審查該裁判之認事用法有無錯誤。本件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
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七號確定終局判決引用行政命令不當,掩
飾真實事實,憑空謂聲請人無工作能力,不予貸款,又拒絕賠償,有違憲疑義
,迭次聲請解釋憲法。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與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
,決議不受理,並分別通知在案。茲又以該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小康貸款摘要
」第四項之規定,其確定之事實,不合法、不確實,與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
及第二十四條牴觸等情,再請解釋。仍不出指摘該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錯誤
之範圍。依上開說明,應不受理。
四、葉則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裁判,有違憲疑義,請予解釋,以維法律尊嚴案。
會台字第三二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領教職員退休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判決後,認為行政法
院誤解法令,竟以教育部 71.4.17. 台 71 人字第一二一七號函釋,教職員退
休金之計算,以最後在職之月俸額為準,核與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規定
並無不合,判決聲請人敗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迭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
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並函復在案,(最後一次復函為 78.1.9 (78)院台
秘二字第一○八一號)。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未具體指出原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有如何身牴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周餘慶聲請書為聲請會計師檢覈事件,認行政法院判決不當,有違憲之疑義,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申請會計師檢覈事件,請求准其比照軍需學校學員,免繳修習會
計學課程十二學分公上正式成績單遭拒,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
遭駁回確定後,又屢次提起再訴之訴,亦遭駁回。嗣聲請人聲請解釋,亦迭經
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又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仍未
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六、葉風翻聲請書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分配非公有土地牴觸憲法,經提起訴訟敗訴判
決確定,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
。茲復再行聲請解釋,但並未具體指陳最高法院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有如何牴觸憲之處,核與首開揭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陳妙光聲請書為行政院 50.7.18. 台 50 內字四三二二號函是否為現行有效法令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華隆公司頭份廠員工,於民國七十五年八月一日就任苗栗縣頭份
鎮第十三屆鎮民代表,為執行法定公職,乃向資方請求給予公假,未獲准許,
聲請人以行政院五十年七月十八日台五十內字第四三二二號令釋:「工人在工
作時間內請求以必要之時間外出執行法定公職,經證明屬實者,雇主應予允准
,且不扣減其工資」,勞工當選民意代表執行法定公職,應可依照該令給予公
假,遂分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台灣省政府陳情,旋獲復函,因對上開復函
不服,再提起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以行政機關就法令所為之釋示,並非本於
行正權而對人民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不能認為行政處分而提起
訴願,其起訴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迭次聲請再審,亦均遭駁回。聲請人
曾以同一理由,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復
提出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裁字第九○○號裁定,再行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陳
原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
不受理。
八、王經綸聲請書為給付票款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四六號裁定見解
有誤,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張來興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所為
之判決,係推測、設想之詞,不無枉法裁判之嫌,請求釋示等情,並未具體指
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聶懷愈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五三五號判決適用「台灣鐵路事業人
員退休規定」等發生命令牴觸法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鐵路局所屬花蓮管理處裁撤,辦理資遣,不滿鐵路局對資遣費
之核發,經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認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
字第五三五號判決適用「台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等不當,請求解釋,並
未指明該號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十、隨時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朝亨聲請書為商標註冊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八年
度判字第四○號確定終局判決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以「清爽」二字作其商標,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
三十七類所定對毛市、浴市、抹布等商品,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歷
經訴願程序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認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四十號確定終
局判決所持見解,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請予解釋,查聲請人並非對於該
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顯與首揭規定
不合。
十一、台灣飛利浦建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代表人黃貴洲聲請書為行政
法院判決適用財政部有關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行政命令為不當,請予解釋。
會台字第三三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該課所得稅事件,經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認該確定判決所引
用之財政部 74.1.31. 台財稅字第一一三二七號函、74.10.8.台財稅字第二三
二○○號函、75.5.22.台財稅字第七五四四七五○號函先後矛盾,請求解釋。
查上開判決引用之財政部函,乃係就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職工福利金
提撥事項所持之法律上見解,確定判決予以斟酌,亦為適用法律之見解當否問
題,核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凌緒昌、程竹軒、唐曉初聲請書為請求退休金事件,高最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
適用之合灣省政府命令,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合法權益之規定,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最高法院所為確定終局裁決(七十三年
度台上字第八五四號),用法錯誤,所引台灣省政府(69)府人四字第八七九
○二號函行政命令有違法違憲之情形,前曾三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
議議決不予受理,並函知聲請人在案(本院(七十六)院台秘二字第○六六五
七號、(七十七)院台秘二字第○七四六三號、(七十八)院台秘二字第○三
三六七號函)。茲第四次聲請解釋,僅泛稱上開台灣省政府函違背所有退休法
令之規定,故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二條云云,並未具
體指明該函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形。其聲請仍難認為符合首開規定,應不受理
。
十三、蕭煥章聲請書為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
六四號等裁判用法違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六四號、七十五年度台再字
第九五號、七十六年度台再字第一六號、七十六年度台再字第五七號、七十六
年度台再字第一○六號、七十六年度台再字第一二八號、七十七年度台再字第
卅二號、七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七○號、七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一○一號各民事判
決及七十八年台再字第四二號民事裁定均屬違憲之裁判,並請求解釋。但查聲
請人未具體指明最高法院所為上開各項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寸,有何牴
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吳卓道聲請書為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施行之「公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有
無規定考列甲等員額之限制,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三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九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代表人周金指聲請書為台灣省政府函轉銓
敘部函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法令未賦予罷工權」一節,以一紙行政命
令取消人民基本權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人民團體,屬私法人,其聲請解釋之案件,未確定終局裁判,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