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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7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8 年 06 月 09 日
78.06.09 第87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陳憲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七四號民事裁判,其法院組織不 合法,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為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七四號民事裁定,其法院組 織不合法,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經核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顯與首揭法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張鴻城聲請書為詐欺案受無罪判決,其羈押之日數不得折抵他罪之刑期有違法之 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二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詐欺一案被羈押後獲判無罪,而檢察官未將此羈押日數折抵另 案刑期,有違法之疑義,請釋示等情,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許豐彰、許豐都、許豐明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五二號確定裁判 所適用同院六十年裁字第二七九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地籍圖重測事件涉訟,受敗訴判決確定,乃以判決所適用之行 政法院六十年裁字第二七九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 議決議不予受理在案。(七十六年院秘二字第○二二三三號函)本件係同一事 件,再次聲請解釋,雖謂若主管機關逾足資信賴之合理之處分期間,仍不就該 案件為行政處分,即應視同行政處分但仍未具體指明行政法院六十年裁字第二 七九號判例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趙恒仁聲請書為請求返還醫療費用事件,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定,偏離法律之適 用,背離事實等疑義與爭議,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醫療費用事件,提行起政訴訟。行政法院以其純屬私法 關係,應循民事訴訟程序以求解決,因以裁定駁回其訴。嗣聲請人聲請再審, 亦經該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茲指摘各該裁定均未依據證據法則採證, 亦未主動調查以發見真象。認有偏離法律之適用,背離事實等疑義與爭議,聲 請解釋。既不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問題,自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林宜豐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八年度聲更一字第○○一號裁定適用戡亂 時期竊盜犯賍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八條不當,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戡亂時期竊盜犯賍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八條僅規定免其刑之執行 ,並未規定限於竊盜部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八年度聲更一字第○○一號 裁定為僅能免除竊盜部分之刑,顯非有據,請予解釋等情。既非主張上開條例 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向長才聲請書為人格權被侵害,一、二、三審法院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 時效之規定,判決聲請人敗訴,顯然牴觸憲法,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以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牴觸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 ,請求解釋,並未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 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單筱武聲請書為台灣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受布倫茂先生遺囑委託辦理大陸來台難 胞救濟事宜,竟將土地房屋登記為該會所有,聲請就遺囑「救濟」一項作法理解 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八與台灣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間,因遷讓房屋事件,經台灣高雄地方 法院七十五年度訴字第五八九○號民事判決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六年 度上字第四七二號民事判決,終結確定,又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亦經二院先 後以七十七年度聲字第八六八號及七十八年度抗字第一一四號民事裁定確定, 茲聲請人認為台灣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受布倫茂先生遺囑委託,辦理大陸來 台難胞救濟事宜,竟將土地房屋登記為該會所有,聲請就遺囑「救濟」一項作 法理解釋,而非對於前述法院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 法之疑義,核與首揭法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余青峰聲請書為義務士兵是否具有公人員身分法律尚欠明確,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略稱其涉嫌侵占,無法定讞,癥結在義務役士兵是否具有公務人員 身分,法律尚欠明確,請予解釋,以平懸訟等情,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九、楊武福聲請為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十八號判決撤銷其殺人未遂一案之 減刑,有失公平,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撤銷其殺人未遂一案之減刑有失公平,聲請解釋,並非 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陳傳駒等六人聲請書為賽政部頒布之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75年 4月30日修 正前原條文第十三條),有牴觸憲法第一四五條第三項及第一七二條之疑義,聲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內正部頒布之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有牴觸憲法第一四五條第 三項及第一七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聲請人所提確定終局裁判,即台灣高 等法院七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六號刑事判決並未以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二 條為裁判之依據,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南京信餘錢莊代徐崇文聲請書為錢莊復業事件,早經終局裁決確定,行政法院 七十一年判字第五十二號判決違法違憲,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若非對於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即不得聲請解釋,至該確定終 局裁判,有無不當,並非得聲請解釋事項。 (二)本件聲請人因錢莊復業事件,迭次聲請解釋,因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項 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不予受理,並非以無確定終局判決為不予受理之原因 。茲聲請人再次聲請解釋,主張早經終局確定在案,惟仍未指明何項確定終局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僅指行政法院七十一年判字第五 十二號判決違法違憲,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林正源聲請書為申請變更都市計劃事件,行政院及台北縣政府之行政命令牴觸 憲法,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變更都市計劃事件,認行政院及台北縣政府行政命令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因變更都市計劃事件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 訟,經行政法院參酌本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意旨及解釋理由書對 載,認其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在程序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並非適用行政院或台北縣政府之命令作為裁定之依據,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十三、卓長春聲請書為苗栗縣政府拒絕核准登錄河川公地是否合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李丹郎聲請書請釋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但書規定體能之涵義案。 會台字第三二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趙國森聲請書為考試院現行有關公務人員任用考試之行政命令,有牴觸憲法第 八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雷憶華聲請書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請求釋示有關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 用原則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三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邱傳貴等八人聲請書為台北市政府徵收都市計畫保留地土地補償費給與偏低, 有違憲違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八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屏挲縣枋寮地區農會代表人陳文山聲請書為農會理事當選人,經判處罪刑確定 ,其當選是否有效,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