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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4.28 第87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統糧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正雄聲請書為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違憲,請
予救濟案。
會台字第三二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明文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進口貨物產地虛報事件,不服財政部基隆關之科處罰鍰及沒入處
分,聲請異議,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因程序不合經決定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而聲請人迭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經大法官會議第八四九、第四五三及第八
六○次會議議決,該聲請案件,均未經確定終局裁判,且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
九條規定,曾經大法官會議於七十五年二月五日以釋字第二一一號解釋,認與
憲法並無牴觸,先後以(七十七)院秘二字第○三八○一號、第○五一二七號
及第○七四七五號函通知有案,茲聲請人仍以同一事由執請解釋憲法,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李文洲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一五六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為: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一五六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規定,為其不利之裁判,顯與憲法第七
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牴觸云云。核屬裁判適用法律問題,而非對於該法
律規定本身發生牴觸憲法疑義,揆諸首揭明文,應不受理。
三、竹田弘(即陳昌弘)聲請書請予釋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所稱:「各稅法所定關於漏報
、短報之處罰一律免除」。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但書之用,請予如斯解
釋,俾便提起再審之訴等語,並未指明原確定判決引用之何項法令,發生有何
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黃石井聲請書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認為法院判決不當,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三二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認為法院之判決不當,有違憲之疑義,前曾聲
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八六四次會議議決,與聲請要件不合,不予受理
在案。茲又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
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張燦煌聲請書為就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等有關法律疑義
,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二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僅就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之疑義,請求解釋,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鄭美等二十八八聲請書為袓先私有土地被基隆市地政事務所列為無主土地登記為
為無主土地登記為國有,依法提起訴訟,經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
號暨台再字第四九號判決,分別駁回上訴及再審之訴,請求釋示究屬普通法院抑
行政法院審理案。
會台字第三二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四四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等為其袓先私有土地,被基隆市地政事務所列為無主土地登記為無
為無主土地登記為國有。依法提起訴訟,認最高法院判決違誤不當,迭請解釋
,業經本院大法官第八五一及第八五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先後通知在案。
茲聲請人等請求釋示該案究屬普通法院抑行政法院審理,並非指明該案確定終
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即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
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姚衛華聲請書為兩造對「合併計算刑期執行及效力」之解釋相反,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犯數罪,其中二罪經合併刑期執行中,又因第三罪而撤銷合併。
係剝奪其假釋之權益,而有兩造對「合併計算刑期執行及執行效力」之解釋相
反問題,請予解釋等情。既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自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周弘毅聲請書為日據時期重劃保留地所有權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違憲
,前曾聲請解釋未蒙受理,特補正理由,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四六號
決議:
(一)按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本院解釋時,本院大法官會議之職權係審查
該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而非審查該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是否錯
誤。
(二)本件聲請人為日據時期重劃保留地所有權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違憲
,迭請本院解釋。因與上開規定不合,均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並分別通
知在案。聲請人誤會此項通知,係指示其補正,茲又提出所謂「補正理由」再
請解釋。經核仍不外指摘原確定判決違反法律不溯暨往原則及民法第七百六十
九條之規定,應屬違憲而無效等語,揆諸首開說明,自不屬本院大法官會議審
查範圍,仍應不受理。
九、孫省三聲請書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一條及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
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被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農場移送管訓,經檢察官
處分不起訴,聲請人提起自訴,亦經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號刑
事判決駁回自訴確定,聲請人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一條及國軍退
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核非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林添順聲請書請解釋凟職罪是否為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貪污罪案。
會台字第三二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前曾聲請解釋(會台字第一七二一號及會台字一六八七號)
,均與規定不合,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再行聲請,核與首開
規定仍不相合,應不受理。
十一、余寧聲請書為行政院令頒「陸海空軍無車職軍官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及銓敘部 63.4.26. 台為特三字第一五二一一號令顯然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一八
七號解釋及公務人員退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有關規定,請予解釋其是否有效
案。
會台字第三二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補發軍職年資證明事件,不服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76)
基填字第二五○二號復函所為不得併發退休給與,亦不另發證明之說明,提起
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聲請人以訴願、再訴願決定
書所引行政院48.7.14.台四十八防字第三八八二號令頒「陸海空軍無軍職軍官
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及銓敘部43.4.26.台為特三字第一五二一一號令
釋示:撤職軍官之軍職年資可併計升為退休年資,但不得併發退休給與一節,
顯然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及中央法規標
準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之規定,請予解釋等情,查本件訴願及再訴願決定
書雖曾援引上述行政院所訂辦法金銓敘部令為駁回訴願、再訴願之依據,然行
政院確定終局裁判,則係以前述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覆函內容,乃係就非職
權範圍事項所為之告知,不生公法上之效果,即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行
起行政爭訟,而駁回聲請人之訴,前述行政院及銓敘部之行政命令,並非確定
終局裁判所用之法令,聲請人對之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周鴻桂、李欽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七四號裁定適用該院四十
四年度裁字第二十七號判例,發生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書意旨略稱:台灣省鐵號局為辦理縱貫線鳳山溪橋重建工程,需用聲
請人所有坐落於台灣省新竹縣竹北鄉大眉段大眉小段二號等及溯口鄉鳳山崎段
鳳山崎小段四八號等都市計畫外土地,報經核准徵收後,由新竹縣政府徵收並
通知聲請人,其補償地價,以公告徵收當期適用之七十五年公告現值辦理補償
,聲請人認為偏低,經依法提起訴願、再訴願並提起行政訴訟,為行政法院七
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二八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以該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及「重要證物漏未審酌」為理由聲請再審,行政法院以七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四
四號判決駁回;聲請人復以同一理由,對該再審判決聲請再審,亦為行政法院
七十七年度判字第九三○號判決駁回;聲請人再以同一理由,對第二次再審判
決聲請再審,又為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七四號裁定適用同院四十四年
裁字第二十七號判例駁回,聲請人認上述判例妨害其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十
六條之疑義。惟核其所陳,無非謂原處分機關及行政法院不適用該院三十年判
字第四號等判例,為有利於聲請人之判決,致聲請人憲法所保為之生存權、工
作權及財產權遭受侵害,並非指稱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七四號裁定所
適用之同院四十四年度裁字第二十七號判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沙明德聲請書為聲請解釋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與殺人未遂或重傷害罪刑成立,
以何者為宜及如何區分案。
會台字第三二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係為正當防衛,而重傷他人,一審法院竟以殺人未遂論處,顯
屬違法,請求解釋,既未陳明所涉刑案是否已經終局裁判確定,亦非主張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十四、李志雄聲請書為竊盜案件,各級法院所為判決有所不當,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為竊盜案件,指陳各級法院所為判決有所不當,未據敘明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十五、劉子鑑聲請書為返還宿舍事件,認曘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九號民
事確定判決適用該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二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五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要件,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因返還宿舍事件涉訟,受敗訴判決確定,屢以裁判適用
法規或判例牴觸憲法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在案。(七
十五年院台秘二字第○三二九六號、七十六年院台秘二字第○四九七二號、第
○六四九二號、七十七年院台秘二字第○二一八○號函)本件係就同一事件,
再次聲請解釋,雖謂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二號判
例有違憲之疑義,但並未具體指陳該判例本身如何牴觸憲法,仍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十六、張健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四四八號、第四四九號及第七十五
年度判字第一○九號等判決有違憲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具備
左列要件:(一)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考試院撤銷其醫師考式及格資格及註銷其所領及格證書事件,
認為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四四八號、第四四九號及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一
○九號判決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因未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
身有如何違憲之處,經核與首開規定要件不合,未予受理茲復就同一事件指陳
本院院字第二六七一號解釋違憲,聲請解釋,經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判行政法院
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九號判決,並未適用院字第二六七一號解釋,核與首開
規定要件仍有未合,應不受理。
十七、張金城聲請書為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採科學證據,違背法律,聲請解釋,以
申冤屈案。
會台字第三二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係以法院審理刑事案件,認定事實,不採科學證據,違背法律,
致聲請人遭受冤屈,並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違背法律,致聲請人遭受
冤屈,並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
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十八、張中甫聲請書為違反醫師法受停業處分認有不當,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二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僅謂其因違反醫師法受停業處分,有所不當,求予解釋云云,並未
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
定不點,應不受理。
十九、葉馮標等一三三人聲請書請解釋示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肆玖貳號判決是
否有效案。
會台字第三二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六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宗釋案件,係請求釋示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肆玖貳號判決是否
有效,而非主張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梁循富聲請書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
五條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二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王霞初聲請書為退休事對銓敘部及台北市政府所為行政處分是否適法發生疑
問,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本院第三廳七十八年四月十二日(78)廳行一字第○四七號簡便行文表稱:
判字第五二號,本院已報函准予更正。大法官會議七十八年三月十七日釋字
「行政法院來函請求將該院六十九年度判字第五二號判例更正為六十八年度
字第五二號,本院已去函准予更正。大法官會議七十八年三月十七日釋字第
二三六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所援引該號判例應否併予更正以符實際。」案
。
決議:在場大法官全體無異議通過,准予更正,並在解釋理由書中「六十八年判字第
五十二號」下加「(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誤為六十九年判字第五十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