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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4.14 第87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韓洪岳、陳德元聲請書為台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有牴觸公務人員退休法及憲
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之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省政府所訂之台灣鐵路事業人員退停規則硬性規定服
務未滿四年者,只核給一年一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及服務十五年以上者,不
准由退休人員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選擇支領,非但與國家法律(公人員退休法
)所規定逈異,差額縣殊,實亦違反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解釋
,但聲請人對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何項權利,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並未具體
陳明,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台北市議會聲請書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四條及台北市拆除違章建築認定基準
有無逾越母法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請突縷案。
會台字第三二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七○號
決議:按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
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聲請統一解釋,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台北市議會認內政部頒訂之違章建
築處理辦法第十四條及依該辦法擬定之台北市拆除違章建築認定基準第二條已
逾越母法建築法之規定在適用上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惟並未說明行使何項職
權與何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相異之見解,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三、賴粘秀霞聲請書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一號等
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一○三、三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其與黃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最高法院及各審裁判多件適
用法規錯誤,迭次請求解釋,均與人民聲請解釋之法定要件不合,未予受理。
本件聲請復就同一事件,略稱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四號、第五一
號等裁定以及各審各事裁判多件消極的不適用有利於聲請人之法令與判例判決
其勝訴,竟適用與本案案情不相符之判例要旨駁回其訴訟,其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又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二號刑事判決,誤認
事實,顯已違背法令等情,請求解釋上開各確定裁判因違憲而無效。核其所請
,均係法院適用法令之見解問題,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繆國發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號確定判決,有牴觸司法
院釋字第二二六號解釋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不服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三七○
號民事判決,請求司法院大法官主持公路,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
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謝秀桃聲請書為偽造文書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三八號
確定判決,違背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略稱其權利遭受侵害,依法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為
台灣高等法院駁回確定,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認有違背法令,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並非確定終局裁判之當事人,且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六、審查報告第三四一五號程竹軒、關銘良、凌續昌、唐曉初聲請書為請求給付退休
金事件,認確定終局裁判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合法權利及有關退休法規之規定,前
曾聲請解釋,未蒙受理,特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一五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時,本二大法官會議之
職權,係審查該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而非審查該裁判認事用法有無錯誤
。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前曾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錯誤。違法違憲
等情,聲請解釋,因與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
不受理,並於七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函日在案。茲又以確定終局裁判引用台灣省
政府函內不實之說詞,未予查證,遽行認定聲請人等所服之公司,係採「單一
薪給」,復不適用有關退休法規,致有違誤,請予解釋聲請人等之退休,是否
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工廠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藉資遵循等語,再請解釋,經
核仍不出指摘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錯誤之範圍,依司法院大法官的議法第四
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林玉祝聲請書為登記為縣議員合法候選人之資格,疑生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二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台灣省花蓮縣選舉委員會審查查縣議員候選人資格,涉嫌違法
,致當選與否均有損害,訴請國家賠償,竟受敗訴判決確定,請釋示法理疑義
一案,曾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於七十七年十月廿一日第八六○次會議議決不受理
,並已通知在內。茲聲請人復以法院判決記載「在選舉區設定本籍為法角限於
投票日前計二十日」,與選舉法規明定為二十五日者不符,再請釋示法理疑義
,既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八、柴君隱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裁字第七○二號裁定適用國軍退除役官兵生
活指導管理辦法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係自謀生活榮民,因遭有關機關依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
導管理辦法第二條及第十八條等規定,將其強制安置於蘭嶼農場,損失甚大,
據以請求補發工資及賠償,竟被行政法院以七十七年度裁字第七○二號裁定引
用前開管理辦法及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等規定,予預駁回確定,幟屬違憲
等情,請求解釋。經查行政法院裁定係以聲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爭訟
,獨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為理由,在程序上駁回聲請八之訴,既非援引聲請
人指為違憲之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而為裁判,聲請人復未就確定
裁判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等規定,指明有如何
牴觸憲法之疑義,按之首開說明,本件應不受理。
九、陳茂聲請書為原確定判決採證失當致有違誤,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二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衹指摘原判決採證失當,並未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鹿文輝、鄒範五、董兆安聲請書請釋示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
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二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房屋稅事件聲請解釋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疑
義,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許肇嘉聲請書為法院判決,認定聲請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以一罪論,卻又
引用戡亂時期竊盜犯賍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前令入勞動場所
強制工作、有違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二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業經一、二、三審判決確定,並
維持原審之判決,聲請人經友人指點,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從一重處斷、僅
能依刑法第九十條,不得引用動員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另聲
請人無竊盜前科,原審之判決以屢犯竊盜而判處刑之執行前令人勞動坦所強制
工作,顯有未洽」等語,僅係適用法令是否適當之問題,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卓厚萱聲請書為退休年資事件,認行政法院判決適用法規不當,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曾於民國四十七年至五十年任國軍先烈子弟教養院導師及教導
主任職務,該院為聯勤總部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所成立之教育單位
,並非軍事機關一般聘僱人員,應適用教職員退休規定辦理退休,聲請人於民
國七十五年在台北市興隆國民小學退休時,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竟以聲請人所任
上開教養院職務係編制外聘僱人員,不予採計,行政法院七十七年五月三日判
字第六九八號判決駁回聲請人對同院七十六年判字第二二四五號判決之再審之
訴,對聲請人請求再審狀理由所列舉適用之法律規定,不予適用,亦未說明不
適用之意見等情,認原判決適用法規不當,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屬原判
決認事用法是否錯誤問題,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十三、吳美智聲請書為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以營業用之稅率課徵與實際營業毫不相關之
公共設施面積之房屋稅,有牴觸房屋稅條例及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房屋稅事件,不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八四六號判
決,請求解釋,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柳茂筑、柳茂秋聲請書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認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
字第一三三號民事判決,誤認事實,曲解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三二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號確定終局判決誤認事實
,曲解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未指明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
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李訓廟等人聲請書為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認最高法院確定判決違背憲法,請
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因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受敗訴之判決確定,該判決誤認虛偽買
賣為真正,適用法律違失,請予釋憲等情。查民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當否
,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再審程序請求救濟,如非對於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法
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依照前開法律規定,即不得聲請為憲法解釋,本
件聲請人前曾迭次聲請解釋,均因程序不合未予受理,茲仍以同一事由再請解
釋,仍與法定程序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卓長春聲請書為苗栗縣政府拒絕核准登錄河川公地為聲請人之權益,是否合法
,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蔡蘇燕聲請書為新港鄉都市計畫可否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優先變更為住宅區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趙中湖聲請書請釋示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等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二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楊振萬聲請書為農會選任人員顧執行業務時,涉及偽造文書、詐欺、背信等罪
行,是否視同構成違反農會宗旨及任務之「情節重大」情事,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二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李益聲請書為薪資受領之權利是否受憲法保障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二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李盛義聲請書為行政院衛生署七十七年三月四日衛署醫字第七一三四五一號
函不准國軍退除役醫事人員取得醫師資格,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楊振萬為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站,可否列入「機關」之範圍,引發爭議
,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二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三、盧東勳聲請書為內政部台(75)內社字第四四八二二八號函令有牴觸法律之
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二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四、梅其良聲請書為銓敘部於職務列等表尚未訂妥前施行公務人員任用法,致聲
請人降敘俸級,權益受損,是否合理,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二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五、李宗聲請書為台灣糖業公司之非公用土地是否私有土地?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六、凌楚聲請書為非律師代人撰狀,是否應負刑責聲請解釋。
會台字第三二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七、何宏豪聲請書請求解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七類第三款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八、林添順聲請書為考選部吊銷公職候選人資格證書事,認有牴觸憲法第十七條
及釋字第一五八號、第九十六號解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八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