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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6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8 年 01 月 06 日
78.01.06 第86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韓道昀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三六四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土地法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係指行法院七十七年度字第一二六四號確定判決,所適用 之土地稅法,將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其土地漲價總額之計算,以拍定之價額為 計算標準,與應以自然漲價為計算標準之原則不符,違反憲法之規定,請求解 釋,惟並未具體陳明上開万地稅法與憲法有如何牴觸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二、李訓廟、李訓茶、李訓生、李後利、李後順聲請書為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 認法院確定判決有違憲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與陳重為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前曾對於最高法院確定判決 及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聲請解釋憲法,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先後於第八五 一次第八五七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再聲請解釋所主張在前之第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六十八年上字第二七七二號判決,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 字第三八七八號判決予以廢棄,發回更審,兩者均非確定終局判決,按之首開 說明,仍應不受理。 三、凌楚聲請書為非律師為人撰狀,是否應負刑事責任,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秩序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乃聲請解釋非律師為人撰狀,是 否應負刑事責任。惟並未指明上述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蕭振榮聲請書為竊盜等案警察未依法移送軍法機關羈押並實施矯正處分,且不算 入刑期,侵害身自由,有牴觸南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二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係指摘確終局裁判用法規不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五、陳向榮聲請書為財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74)台財稅字第二四六二三號函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九五號之一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課徵事件,對國稅局就其繼承之農業用地,不依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減半課徵遺產稅有所不服,未循訴願、再訴願及 行政訴訟程序,訴請救濟,而以刑事自訴方式控告稽徵機關人員凟職,經法院 判決駁回確定,核與首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意旨及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 六、周弘毅聲請書為日據時期重劃保留地所有權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牛聲請人所指摘之行政法八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二○號確定終局裁判,並未適 用其指為違憲之「台北市日據時期實施土地重劃地區地籍清理要點」為判決之 依據,聲請人請求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楊昭鎦聲請書因從事律師業務涉及侵占、誣告等罪嫌,經法院判刑確定,有四法 院之裁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自七十七年二月廿六日至同年十一月十九日提出多 起案件,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九九六、三○三九、三○四七、三○四八、三○七八、三○八二、四四○三 號 會台字第三○八九、三二一五、三二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執行律師業務,於民國六十七年二月間因犯業務上侵占罪,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嗣又多次誣告他人,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待刑十月確 定,經聲請再審及減刑,亦遭駁回。上開各案均經執行完畢。經律師懲戒委員 會先後對其為停業兩年及除名處分,並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予以維持。聲請 人以各該有關法院裁判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曾多次聲請解釋,迭經 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聲請人在案。茲聲請人屢次又以同一理由 ,自七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九日止,先後提出聲請解釋九 件,均仍未具體指陳各該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林張劍聲請書請釋示消滅時效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二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袛對消滅時之疑義,請予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李思治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就聲請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所為確定判決 及再審裁定均屬違憲,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罪刑確定,前以 該項確定判決對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不予調查審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迭 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其不合法定要件,議決不予受理,並先後 函復(七五院台秘二字第○二六一一號、七六院台秘二字第○六一○三號、七 七院台秘二字第○五四二一號函)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並主張上述法院二次 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亦屬違憲云云,再行聲請解釋,經核仍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十、吳大法官庚建議:重要之不受理案件,是否亦可送登司法周刊,請討論案。 決議:重要之不受理案件,經查會指定送登司法周刊者,由秘二科擬新聞稿,請值月 大法官核閱,於該案件經大法官會議議決後送金之。 十一、童時安聲請書為聲請人係事業機構八職等行政機構六職等簡薦委人員所能領得 之退休金與勞工退休金相差甚鉅,太離譜,請予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一時三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