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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6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7 年 12 月 23 日
77.12.23 第86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周餘慶聲請書為聲請會計師檢覈事件,認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判 決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三四、三一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一)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會計師檢覈事件,屢以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判字第七三一號而決適 用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駁回其起訴,係屬牴觸憲法,請求解釋,均因與上開 法律規定不合,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在案。茲復就同一事由再 次聲請解釋,仍應不予受理。 二、簡秀華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判字第四六二號等判決失當,致損權益,請予 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其向法院拍得房地,因前手欠繳工程受益費,不能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經提起行政訴訟,詎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判字第四六二號及同年 判字八四號各判決,均嫌失當,致損權益,請求解釋。並末指明原確定裁判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三、吳進旺聲請書為原判決以搶劫定罪,有嫌失誤,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衹謂,其係涉嫌詐欺或嚇取財,原判決竟以搶劫定罪,顯屬失誤, 並未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錢金木聲請書請釋示基隆市政府七二基府工管字第三五八四二號函說明第三項之 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一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鄒國炎凟職案件,對基隆市政府七二基府七二基府工管字第 三五八四二號函說明第三項內容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五、錢金木聲請書為送達文書與法定程序不符,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一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僅指摘原判決送達伊之文書,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囑託警察派出所轉交為不當,請予解釋。但未指明原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六、簡瑞禎聲請書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有違背憲 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間租佃爭議事件,認耕地 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承租人就其耕地一部不自任 耕作,一部轉租,原訂之租約罹於全部無效,因立法技術不當,導致法院事用 法有所違誤,上開各該違背憲法精神之條文,應由立法院迅即修正。惟應如何 適用,始能契合憲法保護農民之精神,請求大法官本於憲法所賦予之職權,予 以解釋等情,並未具體指陳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本身,有如何牴觸憲 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張莊美碧聲請書為最高法院確定裁判,消極的不適用法律及判例不當,請釋示案 。 會台字第二九七四、三○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曾迭次聲稱,其與王塗水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最高法院六十一 年台上字第七九一九號,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五五號,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一六 ○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八○號各裁判,對伊提出之二份覺書及多種有利 證據,俱未予斟酌採信,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八六條、第二八八條、第二 八九條與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二○九號等判例之見解,詳加審究,而竟為聲 請人敗訴之判決,致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請求 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二七八二、 第二八九四號、第二九三一號)。茲聲請人除重複敘述同一事由外,又謂上開 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八○號裁定,消極的不適用同院三十九年台上 字第二一四號判例辦理,自嫌疏失,該裁定應屬無效等語,再請解釋,但仍未 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朱黃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號判決失當,致損權益,請 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系爭股票轉讓,縱屬真實,不過僅為債的關係,並非物權 契約,但法院竟為其敗訴之判決,致土地所有權未獲保障,請予解釋等語,並 未指明原確定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葉則仁聲請書為申請改敘薪給事件,認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有違憲疑義,請予 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聲請改敘事件,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七十 六年度判字第一九六一號及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四五六號判決誤用學校教職員退 休條例第五條及教育部七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台71人字第一二一七號函,而不依 同條例第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裁判,有違憲疑義,一再聲請解釋,核屬 確定終局裁判用法規當否問題,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與聲請解釋要件不合, 議決不予受理在案(院台字第一九六九、二一三七、二二○二、二九六○及三 ○一七號)。茲聲請人再持同一理由,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判違法,聲請解釋 ,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吳進旺聲請書為原判決採證不當,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僅謂,原判決採證不當,有嫌率斷,而未指明原確定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蘇瑞宏聲請書為公務員因違反選罷法被判處徒刑並緩刑確定,依法是否可以復 職,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並非主張其本身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財團法人台北市信義路基督教會代表人馬樂怡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判字 第一二六一號及同年字第二○四五號判決,認定土地稅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之 土地所有權人,僅限於自然人,不無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曾迭次聲稱,土地稅法第九條第一項,所謂之土地所有權人,兼 指自然人與法人而言,但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一二六一號及同年判字第二 ○四五號判決,認定該土地所有權人,僅係自然人,應不包括法人在內,為其 敗訴之判決,不無違憲疑義,請求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 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二五九一號、二七一九、第二九一○號)茲復以同一 事實及理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有未合,應不受理。 十三、姜鶴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判決,濫用判刑,而置法律於不顧,發生疑義,請釋 示案。 會台字第三○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僅謂行政法院是否可以濫用判例,而置行政法於不顧,事關用法疑 義,請求解釋,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判所適用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台中市議會聲請書為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 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號之一 決議:按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 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雖得聲請統一解釋,惟該機關依 法應受他機關見解之拘束者,不在此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定有明文 。本件台中市議會以本會議員陳武雄並無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三十四條各款之消極資格,但司法機關予以判決當選無效,其用法與本會之見 解有異,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規定,請求解釋。查選舉訴訟,依法 由法院審判之,法院對議員資格審判之結果,議會本身及有關機關自應受其拘 束,不得有相異之見解。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對受理。 十五、朱木富聲請書為徵收放領耕地事,認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六九六號確定 判決未適用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高定有違憲之疑義,再 補充說明,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八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要件,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因徵收放領耕地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六 九六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屢次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 ,並通知在案。(七十五院台秘二字第○三二九四號、七十五院台秘二字第○ 四五三九號、七十六院台秘二字第○四四三九號函)本件係同一事由,再次聲 請解釋,仍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並非指摘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 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劉永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裁字第二七九號裁定未就銓敘部非法剝奪 其警察官之身分加以審查,有牴觸憲法第廿二條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辦理考績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裁字第二七九號裁定有牴 觸憲法疑義,前曾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與聲請要件不合,不予受 理在案。茲又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 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杜秋雲聲請書為補辦規定地價核課土地增值稅等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 判字第一二四○號七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八號判決,適用內正部 69.6.7 台內地 字第七九二七五六號 70.7.2 台內地字第二九三三六號等函及行政院 59.8.18 內字第七三九二號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七十五年間,出售其地目為「道」之無賦土地一筆,經該管地政 與稅捐機關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認須於移轉登記前,先行 補辦「規定地價」,並照內政部67台內地字第七九二七五六號、70台內地字第 二九三三六號函侑行政院台 59 內地字第七三九二號令所示,以毗鄰土地最近 一次即六十六年之規定地價每平方公尺新台幣六○○元,作為本件土地之原規 定地價,再按土地公告現值一、九○○元核課土地增值稅二二、七六○元在案 。茲查聲請意旨雖泛指上開令所示,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本質, 並就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原規定地價之意涵,斷章取義,主張其於 申報土地移轉前之無賦地,不應有所謂地價外,對於上開函令如何與憲法牴觸 之疑義,並未具體陳明,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陳彩章聲請書為請求給付假退役待遇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七年上字第一 一二七號判決,用法不當,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一二七號民事判決,未依法 定程序,進行訴訟,逕向本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十九、黃石井聲請書為分割共有物事件,法院判決不當,有違憲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三二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認法院判決不當,有違憲疑義,請予解釋。惟 並未指明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王富茂聲請書為「法院辦理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十三條但書規定,是否違憲等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李益聲請書為服務機關未核發薪餉,不無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黃成聲請書請釋示政府機關對人民送達之文件所稱「郵戳日」如何起算案。 會台字第三一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三、蔡文斌聲請書為財政部 70.8.4 台財稅字第三六四一九號函有牴觸法律之疑 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一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八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四、陳木城聲請書為對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五、趙學禮聲請書為退休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被保險人在大陸探親期間因病就醫 ,其醫療費應比照被保險南出國觀光之規定,不予核退費用,是否合法,請 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二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六、夏智君聲請書為「工程受益費條例與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何者應優先適用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二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七、錢咸洲聲請書為行為不檢受託大過二次者,是否屬國軍軍官依額退伍實施規 定第四條第九款之行政過失,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九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八、巫觀海聲請書為請釋示房屋稅條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二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