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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1.25 第86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吳雪芳聲請書為工程受益費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九十六號判決及
其再審判決法,侵害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保障之權利,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一)其不動產與工程受益範圍之間,並無法律關係,台北
市政府漫無限制,重複課稅,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二)台北市政府對於「直
接受益之日期、地點、行為、事實、金額、人證、物證」等,未善盡舉證之責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無庸證明」,顯有未當,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但對於原
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竟有何違憲之處,並未具體陳明,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二、廖德修、廖修鐘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二號確定終局裁決適
用法律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二號確定判決,適用民事訴訟
法關於承受訴訟之規定違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三、劉太平聲請書為聲請人被訴誣告一案,三審法院確定判決違憲,駁回其再審之裁
定亦然,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曾以其被訴誣告一案,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七二二號刑
事判決違憲兩度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審查,以其聲請與首開規定不
合,決議不予受理並函((76)院台秘二字第○二二三七號、○六四九一號)
知在案。茲再聲請解釋,仍僅指摘原確定判決及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適用
法令錯誤,業已違憲云云,並未指明確定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有
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洪松宜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六年上訴字第一三四號偽造文書案件
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六年上訴字第一三四號偽造文書
案件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惟並未指陳上開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曾見春聲請書為關於刑期之折算及假釋疑義,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一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刑期之折算及假釋被撤銷後,殘期之執行發生疑義聲請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戴明長、劉煥亮聲請書為核計退休金年資事件,認行政法院確定裁定有牴觸憲法
第十五條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一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鐵路局核計其退休金年資時,短算一段期間,聲請解釋該等是
否具有工廠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稱之工人身分,曾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與首開
規定不合,於七十六年二月六日第八一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通知在案,
茲聲請人等再以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四四八號及七十七年度裁字第六八
九號等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未依本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二六號、第一八
八號解釋意旨,就其爭執之工人身分問題,准予再審救濟,不無牴觸憲法第十
五條規定云云,既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七、張樹田聲請書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七號民
事判決引用基隆市政府函件及台灣省社會救助調查辦法第四條第五款有牴觸憲決
第十五條等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二七、三一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依台灣省社會救助調查辦法(下稱社會救助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男性六十歲以上,女性五十五歲以上無工作收入者,視為無工作能力」之規
定,經冊列為低收入戶,按月領用家庭補助。嗣又依台灣省政府小康計劃低收
入小本創業貸款實施要點摘要(下稱小本貸款摘要)第二、四項之規定,申請
小本創業貸款,為基隆市政府駁回,其駁回理由為依上述小本貸款摘要第四項
規定,申請創業貸款,除須合於第二項所定代收入戶條件外,尚須有工作能力
,申請人既無工作能力,即與前款條件不合。聲請人乃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屢
向基隆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訴請基隆市政府賠償因未獲貸款而
所受之損失,均遭駁回。於是認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七號民
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基隆市政府行政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屢次聲請解釋
,亦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不合聲請要件不予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二九六五號
。第三○三○號)。現聲請人又於七十年七月九日及同年十月十一日先後以最
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七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基隆市政府(一
)七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基府社福字第四四五三號函(二)七十三年二月二十
二日基府社福字第六五八一號函(三)社會救助辦法「男性六十歲以上,女性
五十五歲以上無工作收入者視為無工作能力」之規定者,發生有牴觸憲法第十
五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再請解釋。惟查最高法院上
述駁回聲請人上訴之確定終局判決,再請解釋。惟查最高法院上述駁回聲請人
上訴之確定終局判決,並非適用聲請人所指以上基隆市政府之各項行政命令等
為駁回其上訴之根據,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劉國男聲請書為偽造文書等事件,認法院採證不實,違法審判,請予救濟案。
會台字第三一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因黃林火自訴偽造文書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五年度上訴
字第二九四三號及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七號等判決採證不實,
用法不當,有違憲之疑義,並未具體指陳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陳榮造、楊兆廷、陳明生聲請書為聲請人等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受侵害,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以復等均為財揚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其股權為黃鵬洛等
所侵害,經向司法機關請求偵辦竟無結果,其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已受侵害
,請求解釋等情,並未指明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王尚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一號民事確定判決適用工廠
法之規定不當,有牴觸憲法及司法院解釋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一號民事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工廠法有關規定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
決議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十一、柴君隱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裁字第七○二號確定裁定適用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判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裁字第七○二號裁定,係以聲請人未
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爭訟,行政處分業已確定,嗣後自不得就損害賠償之請
求獨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為理由,駁回聲請人之訴,並非援引聲請人指為違
憲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等
法令,為適用之依據,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何崔玉卿聲請書為生存糧及財產權應由何種法律保障,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一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袛以彰化縣政府,未依公務員退休法規定,核發退休金,其生存權
及財產權,究應由何種法律保障?請予解釋,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
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徐干城聲請書請釋示「聘僱人員業職業工會」會員是否事務性工人案。
會台字第三一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十四、康履平聲請書請釋示公務員服務法能否違背憲法及素行不者可否擔任法官案。
會台字第三一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徐添德聲請書請釋示都市計劃法第五十一條之一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之
規定案。
會台字第三一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林葉好聲請書為拋棄遺產繼承權之拋棄意思有瑕疵或欠缺,是否得依法撤銷,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一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楊堅聲請書為戶政事務所不准戶口校正,請解釋其是否違法及違何法案。
會台字第三一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田宗仁聲請書為國軍中人事單位作業錯誤,使聲請人提退伍一個月喪失士官年
資併計軍官年資退休俸率之權益,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昆枝聲請書為員工上下班途中受傷是否
與執行職務有直接因果關係,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一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曲文軒聲請書請釋示例假日司法或軍法機關能否審理或執行死刑人犯案。
會台字第三一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楊肅禎聲請書為結婚辦理戶籍登記發生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陳妙光聲請書為行政院之命令,行政院所屬各單位暨全國人民是否皆可不必
遵守,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